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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801国际法专业之国际私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诉讼费用担保

【答案】诉讼费用担保制度,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的重要制度,指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也对外国人的诉讼费用担保问题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第14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开始采用新的诉讼费用收缴方式,规定不再区分内外国人,而一律由有关当事人凭人民法院的通知书预交诉讼费用,从而使外国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担保问题得到了彻底解决。

2. 可保利益

【答案】可保利益是指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关系中,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的一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可保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

3. 仲裁条款自治说

【答案】仲裁条款自治说是有关仲裁条款效力的现代观点,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依附于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但由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仍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相分离而独立存在。即仲裁条款与它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主合同不存在、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条款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辖权,在仲裁条款所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商事争议做出仲裁裁决。换言之,仲裁庭裁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力来源于仲裁条款本身,而小是含有仲裁条款的合同。

4. 优先权原则

【答案】优先权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别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丫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己予以实施、使用,

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二、简答题

5. 判断:在解决涉外经济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时,不采用反致。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对准据法进行选择时,所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或者是外国的法律。而且,这些法律应为现行的实体法,不包括冲突规范和程序法,即排除了反致在当事人选择准据法时的适用。

三、论述题

6. 试论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答案】1992年,经美国提议,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决议将管辖权公约的起草列入工作议程,最终在1999年形成了《民商事管辖权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草案,但这一草案并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认同。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不得不推迟管辖权公约的制订计划,并缩小公约的适用范围,经成员国同意,决定制定一个仅仅规范民商事交往中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公约。2005年6月14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0届外交大会上,各国代表以协商一致为原则,采取逐条通过的方式,最终通过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的全部条文。这意味着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十多年来旨在统一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努力结出了硕果。

(1)公约的主要内容

《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一共5章34条,内容主要涉及公约的适用范围、缔约国法院的管辖权和相应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①公约的适用范围

a. 公约第一章规定,《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应当适用于就民商事事项签订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国际案件,但消费者合同和雇佣合同除外。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排他地指定某一缔约国法院或者某一缔约国的一个或多个具体法院处理因某一特定法律关系而产生或可能产生的争议。除非当事人明确地作出相反表示,其选择法院的协议都被视为是排他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必须以书面或其他可以证明的形式订立。作为合同一部分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独立于其他合同条款,其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受到质疑。

b. 该章第2条第2款列举了公约不予适用的15类事项,主要为:自然人的身份和法律能力、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破产清算及类似事项、旅客和货物运输、海商领域的某些事项、反不正当竞争事项、核能损害责任、人身伤害诉讼、非由合同关系产生的关于动产损失的侵权诉讼、不动产物权及租赁、与法人有关的某些事项、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事项及公共登记的效力等。但根据该条第3款的规定,上述事项如仅作为先决问题而非诉讼目的提起,包括作为答辩理由提出,则不

应排除公约的适用。

②缔约国法院的管辖权

公约规定,排他险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法院应当就协议所涉及事项享有管辖权,除非根据该国法律协议无效。并且,被选择法院不得以争议应当由另一国法院审理为由,拒绝行使管辖权。但上述规定不影响关于诉讼标的或者请求数额的管辖权限和缔约国国内法院管辖权的分配。未被选择的其他缔约国法院则有义务中止或者驳回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所涉诉讼,但下列情况例外:

a. 根据被选择法院国法律协议无效;

b. 根据被选择法院国法律一方当事人缺乏签订该协议的能力;

c. 给予该协议效力将导致严重不公正或者明显与法院地国公共政策相冲突;

d. 基于当事人无法控制的特别原因,协议不能得到合理执行;

e. 被选择法院己经决定不审理此案。

此外,该章还规定,公约不规范临时保护措施问题,即公约既不要求也不禁止缔约方法院授予、拒绝或者终止临时保护措施,也不影响一方当事人是否请求或者法院应否授予、拒绝或者终止此种措施。

③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公约第三章规定,如果根据协议作出的判决在原审国效力已经确定并且是可执行的,则应当在其他缔约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并且不应受到实质性审查。虽然不是判决,但经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指定的缔约国法院同意,或者在诉讼程序中当庭和解,该和解协议也应当根据公约以与判决相同的方式得到执行。但是在下列情形下判决仍然可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

a. 根据被选择法院所在国法律协议无效;

b. 根据被请求国法律一方当事人缺乏签订协议的能力;

c. 未给被告充分的准备答辩的时间以及通知在被请求国的被告的方式不符合要求;

d 判决是通过与程序事项有关的欺诈获得的;

e. 承认与执行判决有违法院地公共政策;

f. 判决与被请求国就相同当事人所作的判决不一致;

g. 判决与其他国家作出的可被该被请求国承认的判决不一致。

④先决问题

由于先决问题比较特殊,公约对其作了专门规定:如果被排除在公约适用范围之外的事项作为先决问题产生,原审法院对该问题的认定不应当根据公约得到承认与执行; 如果判决是基于对该先决问题的认定,则在此范围内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但如果该先决问题涉及除著作权和邻接权外的知识产权有效性的认定,拒绝尚需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原审法院的决定与知识产权依其法律产生的国家的决定相冲突,或存在未决诉讼。

⑤当事人请求承认和执行应提供的文件

公约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完整并经证明的判决书副本; 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其经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