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所处法律效力状态不同
B . 撤回和撤销的目的不同
C . 撤回和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要求不同
D . 受要约人对要约知晓的情况不同
E . 对要约人的约束条件不同
● 参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按照上述规定,撤回要约是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要约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撤回和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要求不同;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说明受要约人知晓了要约的情况,而撤回要约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受要约人并不知晓要约的情况;《合同法》进一步规定了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而对于,《合同法》没有进一步规定撤回要约不得撤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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