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赣南师范学院政治与法律学院617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律位阶
【答案】法律位阶是指在正式的法律渊源中各类法律的效力等级关系,以及某一类法律在效力等级体系中的地位。效力较高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低的法律,就是上位法; 效力较低的法律相对于效力较高的法律,就是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这就是等级序列的基本原则。一般说来,现代社会中正式法源效力的高低主要依存于制定或确认法源的主体的权力性质和来源,不同等级的权力参与法律的创制活动,直接导致法源效力的大小。从这个意义上说,权力的等级性是法源效力划分的主要标准和决定因素。中国的法律效力等级体系表现为:①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效力等级关系; ②法律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机制。
2. 法定权利
【答案】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3. 时效免责与不诉免责
【答案】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即“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在我国不仅大多数民事违法行为是受害当事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告诉才处理,而且有些轻微的刑事违法行为也是不告不理。不告不理意味着当事人不告,国家就不会把法律责任归结于违法者,即意味着违法者实际上被兔除了法律责任。
4. 诉讼结构
【答案】诉讼结构是指诉讼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活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安排方式和关系,即诉讼主体行为的安排、组织和关系所构成的诉讼关系模式。诉讼结构的特点包括:①诉讼结构的主体主要是指控、辩解、裁判三方。②诉讼结构的内容是控、辩、判三方程序权利和义务。③诉讼结构主要存在于起诉和审理两个环节。④诉讼结构体现并受制于一定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
5. 法的告示作用
【答案】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 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 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
识形态作用。它以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6. 社会正义
【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二、简答题
7. 试述法学史上关于权利性质的主要观点。
【答案】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人们可以从任何一个要素或层面去理解权利和义务。
(1)“资格说”。它把权利理解为资格,即行动的资格、占有的资格或享受的资格。按照这种理解,权利意味着“可以”,义务意味着“不可以”。一个人只有被赋予某种资格,具有权利主体的身份,才能够向别人提出作为与不作为的主张,才有法律能力或权利不受他人干预地从事某种活动。
(2)“主张说”。它把权利理解为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可强制执行的主张,即以某种正当的、合法的理由要求或吁请承认主张者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返还某物,或要求承认某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义务就是被主张的对象或内容,即义务主体适应权利主体要求的作为与不作为。
(3)“自由说”。它把权利理解为自由,即法律允许的自由一一有限制但受到法律保护的自由,每一个真正的权利就是一种自由。它包括权利主体的意志自由和行动自由,意味着主体在行使权利时不受法律上的干涉,主体做或小做一定行为小受他人的强制。
(4)“利益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管权利的具体客体是什么,上升到抽象概念,对权利主体来说,它总是一种利益或必须包含某种利益,而义务则是负担或不利。
(5)“法力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赋予权利主体的一种用以享有或维护特定利益的力量,或一个人通过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改变法律关系的能力。
(6)“可能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规范规定的有权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请求国家强制力量给予协助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受到由法律规范所责成的他人的相应的义务的保障。
(7)“规范说”。它把权利理解为法律所保障或允许的能够作出一定行为的尺度,是权利主体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相应地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许可与保障。
(8)“选择说”。它把权利理解为在特定的人际关系中,法律规则承认一个人(权利主体)的选择或意志优越于他人(义务主体)的选择或意志。换言之,某人之所以有某项权利,取决于法律承认他关于某一标的物或特定关系的选择优越于他人的选择。正是法律对个人自由和选择效果的承认构成了权利观的核心。
8. 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简述现代型法制在形式合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答案】(1)法制现代化的概念
法制现代化是指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不断增加的过程。法的现代化,并不完全是为满足现代化的要求才成为一种迫切需要,更重要的原因在于:它本身就是现代社会中人的一种生存方式和价值目标。不能将法治与现代化分割开来,法治就是现代化的一部分。
(2)现代型法制在形式合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现代化是一个社会急剧变动的过程。现代性则是现代社会的特征,是社会在科学技术革命的冲击下形成的属性。法的现代性是指现代社会法的共同特征。法的现代性大体由公开性、自治性、普遍性、层次性、确定性、可诉性、合理性和权威性等因素构成。
①法制体系的形式转型首先表现为法制体系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从社会政治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社会上层建筑体系。
②从法制体系的内部结构来看,法制形式现代化是指法制体系内部实现结构性分化,体系的架构趋于科学合理,组成成份更加丰富完善,比较充分地反映和满足整个现代社会生活对法律的全方位要求。
③法的公开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必须向社会公开,并且法律的制定和法律的实施过程也要公开。未经公布的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法的公开性是公民知情权的体现。现代社会的法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才能得以确立。所以,法律及其实施过程的公开不仅是人们遵守法律的前提,而且也是人们有效评价他人及国家机关行为合法与否和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必备条件,是实现广泛的公众参与及社会监督的重要措施。
④法的自治性,是指法律是一套独立的并由专门的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加以适用的规则体系。在现代社会,法律领域形成了一个独立的自我调节的运行机制。
⑤法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不能针对具体的个别的人,而应调整一般的人的行为。它的最基本的价值内涵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个人,无论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职业职务,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不能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
⑥法的层次性,是指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内在道德性,即符合一定社会特定历史时期的价值标准并与人类社会最低限度的共同价值准则保持一致。法律的实施主要依靠人们的自觉遵守而不是靠强制,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是没有生命力的。人们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取决于对法律的接受和信仰。所以,法律不仅要符合一定的规律,而且要具有一定的价值。任何人都应该有权并有法律上的可能性在自己的权利受到非法损害时寻求法律保护; 相关国家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对任何违法行为、尤其是国家机构及其官员的违法行为最终能够依司法途径查处; 任何法律都应该具有被人们按司法程序检验和运用的可能性。
⑦法的合理性,是指现代社会的法律机制是由职业法律家操作的、符合一定理性原则的秩序机制,具有专业性与技术性的特征。在受工业化冲击的社会中,人的行为的目的性、可计算性等合理性因素大大增强,人们行为的可预测性越强,表明社会交往的理性化程度越高。这就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规范性、确定性及在此基础上的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以保证行为的可预测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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