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经营环境与竞争优势环境分析时,不属于较为重要的经营环境因素的是() ["市场分析","竞争地位","竞争者数量","融资者"]
近年来,房地产界一直处于高温状态,不过,随着国家有关房地产政策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这种高温。据调查,最近二套房,三套房的成交量同期相比,有所下降,这体现的是政治法律环境对企业影响因素的() ["不可测性","直接性","不可逆转性","间接性"]
天意网是一家刚刚成立的购物网站,该网站领导层制定的战略目标为:未来三年内销售收入达到淘宝网销售收入的两倍。这个战略目标不符合SMART原则的() ["M","A","T","R"]
2002年3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而提出的破产申请,并依照法定程序,于同年10月10日宣告该公司破产,同年10月20日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接管甲公司后,对该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 (1)甲公司资产总额为1800万元(变现价值);负债总额为4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 ①应付职工资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 ②短期借款500万元。其中:2001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221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200万元。 ③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应付乙公司2001年4月到期货款10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收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2年2月25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于十120万元,并将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已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 (B)应付丙公司2001年7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1年6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2年6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 (C)应付丁公司222年1月30日到期货款200万元。 ④其他流动负债台计1660万元。 (2)甲公司于1999年8月10日在某港口城市设立的甲分公司,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止,账外资金累计余额为90万元。2002年3月20日,甲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将该90万元作为奖金予以私分。 (3)甲公司2001年4月26日为戌公司向城市商业银行贷款70万元(贷款期限为18个月)提供担保,并与城市商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当成公司不能偿还到期贷款时,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城市商业银行在法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 (4)甲公司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40万元。 (5)经评估确认:甲公司厂房变现价值为16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9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320万元。经查: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资时作价3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20万元;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要求:
张某在A研究所从事医疗器械研发工作。2001年1月,张某从A.研究所退职,并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研发经费、设施等必要的研究条件,张某主持从事一种治疗骨质增生的医疗器械的研发工作,该医疗器械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仪”;该产品研发成功之后,B公司付给张某刀万元报酬;该产品的发明人为张某。2002年6月,张某主持研发的“骨质增生治疗仪”获得成功,B公司依约付给张某30万元报酬。 2002年7月,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C公司,C公司支付了全部价款。 2002年8月12日,C公司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于同日收到该申请文件,在经初步审查后受理了C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同年9月1日,A研究所就与“骨质增生治疗仪‘相同的发明创造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该发明创造被称之为”骨质增生治疗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初步审查后,以C公司已经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A研究所申情日之前申请专利为由,驳回了A研究所的该发明专利申请。 A研究所经过调查后认为,C公司无权就“骨质增生治疗仪”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理由为:第一,张某作为“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人,在A研究所从事的工作与该发明创造有关,其退职后与B公司合作开发的该产品应当属于A研究所的职务发明,A研究所之夕十的任何人无权就此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第二,A研究所实际于2001年5月就已经完成“骨质增生治疗器”的发明,而“骨质增生治疗仪”的发明创造的完成时间是2002年6月,因此,“骨质增生治疗仪”不具有新颖性。为此,A研究所就被驳回申请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张某在获悉B公司将“骨质增生治疗仪”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之后,以B公司将该专利申请权转让给C公司未经其同意为由,于2002年10月8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该转让行为无效。经查:张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未就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C公司不知道张某与B公司的合作开发关系。 要求:
某公司拟投产一新产品,需要购置一条专用生产线,预计价款95万元,建设期1年,预计发生资本化利息5万元。设备按5年提折旧,采用直线法计提,净残值率为5%。该新产品预计销售单价20元/件,单位变动成本12元/件,每年固定经营成本(不含折旧)50万元。该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投资的最低报酬率为10%,运营期财务费用为0。
要求:
(1)计算净现值为零时的息税前利润
(2)计算净现值为零时的销售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