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南大学1115商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航次租船合同
【答案】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2.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3. 证券发行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的制度。建立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在于:①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选择:②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均等获得信息的权利:③有利于规范发行公司的行为。
4. 商号转让
【答案】商号转让是指商主体将其享有的商号权利全部让与受让人的行为。商号转让的效力是出让人丧失商号权,受让人成为该商号权的主体。商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形式,其转让的合法性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但如何转让商号,一直存在两种学术观点并导致两种不同的立法。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绝对转让主义,在立法上奉行不得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应当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另一种学术观点主张相对主义,在立法上奉行可单独转让的原则,即商号不必连同营业一起转让。
5. 破产原因
【答案】破产原因是指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的原因和根据。因为它是衡量债务人是否陷入破产的界限,故又称为破产界限。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在世界范围内,关于破产原因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两种:
(1)破产原因的列举主义
列举主义,即在法律中列举规定若干种表现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或者影响债务人清偿能力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具体行为,凡实施行为之一的便认为发生破产原因。这些行为被称为破产行为或无力清偿行为。此种方式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采用,如1914年的英国《破产法》及1978年前的美国破产法,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破产条例》和加拿大《破产法》等。
(2)破产原因的概括主义
概括主义,即对破产原因从法学概念上作抽象性的规定,它着眼于破产发生的一般原因,而不是具体行为。此种立法方式主要为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如法国、日本、意大利等。
6. 两合公司
【答案】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有以下特点:
①兼容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②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主要业务;
③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
两合公司的优点有:
①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②股东责任明确;
③筹集资本简单。
两合公司的缺点有:
①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②股份转让不灵活。
7. 保险
【答案】广义的保险,是指为了偿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损失,以充分的物质准备来保障社会安定,建立专门用途的后备基金的一种经济活动方式,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与合作保险。狭义的保险,特指商业保险,即保险人通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将收取的保费集中起来,建立保险基金,用于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被保险人进行补偿,或对人身伤亡或丧失工作能力的被保险人给子保险金的活动。商法中的保险即为商业保险,其性质为商行为的一种。保险的特征包括:①保险的自愿性; ②保险的有偿性; ③保险行为的双向性; ④保险的损益性; ⑤保险金支付的附条件和附期限性:⑥保险功能的互助性。
8. 商人破产主义与一般破产主义
【答案】这是关于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的立法模式的区分,也即破产能力的问题。
(1)商人破产主义,是指仅对具有商人身份的人适用破产程序的立法主义,表现为破产法只
适用于商人,非商人并不适用。采此种模式者,多不以破产法为独立的法典,而将破产制度规定于商法典中。此种模式起源于拿破仑商法典,法国法系国家多采此种模式。我国现行《破产法》采取的是有限的商人破产主义模式。
(2)一般破产主义,是指不分商人或非商人,均可以适用破产法的立法主义。采此模式者,多以破产法为独立的法典。德国法系国家及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模式。现在,出于全面调整债务关系的需要,加之现代社会中的商人的概念已经为法人、公司、企业等概念所取代,所以绝大多数国家都采或者改采一般破产主义,如法国于1967年颁布的破产法中改采一般破产主义。
还有一种所谓折中主义的模式,是指商人与非商人均得适用破产法,但商人的破产程序有别于非商人的破产程序。历史上,西班牙,丹麦等国曾采此模式。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法的渊源。
【答案】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商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5)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商事法律的解释。
(6)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7)商事自治规则,即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10.试述股权的法律性质。
【答案】股权,是指股东基于出资而对公司享有的权利。对于股权的性质存在广泛争议,现就股权的法律性质论述如下:
(1)关于股权性质的学说
①“股权所有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物权中的所有权。在公司中并存着两个所有权,即股东享有所有权,公司法人也享有所有权,并称之为“所有权的二重结构”。
②“股权债权说”。该说主张股权实质上是债权。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时起,公司实质上就成了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此时,股东对公司的唯一权利仅仅是收益,即领取股息和红利,这是股东所有权向债权的转化。
③“股权社员权说”。该说认为股权是社员权。社员权是指股东因出资创办社团法人,成为该法人成员并在法人内部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称。它是解决社团法人内部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
④“股权独立民事权利说”。该说认为股权是一种自成一体的独立权利类型,股权是作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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