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武汉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610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之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整体和部分是怎样的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好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答案】(1)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①整体和部分相互依存。一方面,部分离不开整体,离开整体的部分就失去原来的意义,另一方面,整体是由部分组成的,离开部分就不存在整体。
②整体和部分相互作用。一方面,各个部分具有其相对的独立性,可以反作用于整体,部分的变化也会影响整体的变化,另一方面,整体对部分起支配、决定作用,协调各部分向着统一的方向发展。
③整体不是各个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按一定联系或关系结合在一起的,整体不等于部分的总和,优化的系统整体大于部分的总和。
(2)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正确处理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就需要在分析和解决问题时着眼于整体,局部服从整体,反对片面强调局部、以局部利益损害整体利益的个体主义和分散主义。同时还要考虑和照顾到局部,承认局部的相对独立性和一定的重要作用,反对片面强调整体利益,抹煞局部利益的绝对的整体主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我们要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结合起来,统筹兼顾、立足整体,才能使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取得胜利。
2. 如何全面理解可能性这个范畴?
【答案】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之中的、预示着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可能性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为全面理解可能性范畴,区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要分清可能性和不可能性
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事物中存在内在的根据、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变成现实的趋势。不可能性是指在现实事物中并没有任何根据,在任何条件下都不会变成现实的事情。我们要做那些可能实现的事情,而没必要去做那些不可能实现的事情。
(2)要分清现实的可能性和抽象的可能性
现实的可能性是指具备了充分必要的条件和根据,目前就可以实现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是指虽有一定根据,但尚不具备必要条件,根据还不充分,当前无法实现的可能性。抽象的可能性虽然当前无法实现,但随着现实的发展,条件的成熟,它可以转化为现实的可能性。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做那些具有现实可能性的事情,而尽量不要去做只具有抽象可能性的事情。
(3)要分清相反的现实可能性
即好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我们要努力促使好的可能性变成现实,防止坏的可能性变成现实。
(4)要分清可能性的大小
把握可能性的大小,可以创造条件,正确地规定自己行动的目的和任务,使有利可能性的或然率增长,使不利可能性的或然率减小。
3. 简述社会实践中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答案】人是一种社会实践的存在,从人的现实活动中去考察人与对象世界的关系,就出现了“主体”和“客体”两个哲学范畴。主体和客体是表示活动者和活动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的哲学范畴。
(1)主体与客体的概念
①主体的概念
a. 含义
主体是指从事着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是主导者、能动者、主宰者。但人并不等同于主体,只有经过培养和教育并在进入与客体的关系之后才构成完全的主体。人在不同的对象性关系中表现为实践主体、认识主体、评价主体、审美主体等。
b. 基本规定性
人作为主体,在实践基础上表现为自主性、主观性、创造性、自为性等基本规定性。
c. 表现形态主体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个体形态、集团形态和社会形态。
②客体的概念
a. 含义
客体是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是受动者、从属者。客体仅指进入人的活动领域和主体发生联系的那些客观事物。对象在不同情况下表现为实践客体、认识客体、评价客体、审美客体等。
b. 基本规定性
客体必须具有客观性、对象性、受动性等基本规定性。
c. 表现形态
客体主要具有三种不同表现形态: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
(2)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
二者是一对关系范畴,它们只有在相互关联中才会具有自己的本质和规定。关联的关系是主体与客体存在的条件性。主体和客体的分化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主体性在根本上就是实践性。主体与客体则是在实践活动基础上以主体为核心而建立的自觉的对立和统一关系。这种统一的实质即是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统一。
主体和客体是对立统一的。对立体现在:主体和客体的不同规定性,它们的性质在原则上是刚好相反的。统一体现在:它们在运动中最后必然趋向于相互结合。
4. 如何正确认识事物的“量”?
【答案】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来表示的规定性,以及它的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事物不仅有质的规定性,而且还有量的规定性。
正确认识事物的“量”包括:
(1)同一事物可以有不同的量。量和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在一定范围内,事物的量的增加和减少,不会改变事物的质。尽管量与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但量与事物也是不能分开的。没有任何量的规定性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具有一定的量; 离开一定具体事物的所谓纯粹的量,在客观世界中是不存在的因为仟何量都是一定事物的量。
(2)事物的量也是多方面的,人们依据社会实践的需要,考察事物一定方面的量。
5. 为什么说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答案】在历史进程中,人民群众的活动构成整个社会生活的基础。从量的规定性上看,人民群众是社会成员中的绝大多数。在任何时候,劳动群众都是人民群众的主要成员。从质的规定性上看,人民群众是推动历史前进的社会力量。
(1)人民群众的构成
人民群众是一个历史范畴。在阶级社会的不同历史时期及同一时期的不同国家和地区,由于社会形态、阶级结构和社会发展的具体进程不同,人民群众有不同的内容。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历史条件下,剥削阶级及其成员,也可能成为人民群众的一部分。在当代,一切赞成和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及赞成“一国两制”的爱国者,都属于人民群众的范畴。
(2)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集中体现
①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
人类历史是物质资料生产发展的历史,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的承担者,是社会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者。劳动群众在生产过程中,不断积累生产经验,改造生产工具,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物质财富的积累和增长。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都是建立在劳动群众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基础之上的。劳动群众在物质生产中的主体地位从根本上决定了人民群众是社会物质则富的创造者。
②人民群众是精神财富的创造者
在人类的精神生活中,在哲学、科学和文艺等领域里,杰出的思想家、科学家和艺术家对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都植根于人民群众的实践。人民群众对精神财富的创造,突出地表现在他们对生活素材进行加工从而提供丰富的初成品,成为许多伟大的艺术作品的直接依据。人民群众对精神财富的创造所起的作用,还表现在他们直接创造出无数优秀的精神产品。
③人民群众是实现社会变革的决定性力量
在社会变革时期,人民群众决定社会发展前途的巨大作用就突出地显示出来。人类历史表明,人民群众的斗争始终是推翻旧社会和建立新社会的决定性力量。人民群众是决定性的社会变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