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

【答案】行政组织的纵向结构即直线式结构,是纵向分工形成的行政组织的层级制。其特点是上级直接领导下级,行政指挥和命令按垂直方向自上而下地传达和贯彻。它具有事权集中、权责明确、指挥统一、便于控制等优点。其缺点是组织内没有专业化的管理分工,各级行政首长管理过多,责重事繁,容易顾此失彼。

2. 现代公共预算

【答案】现代公共预算是指必须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政府机关在一定时期的财政收支计划。它不仅是财政数据记录、汇集、估算和汇报,而且是一个计划。这个计划由政府首脑准备,提交立法机构审查批准。它必须是全面的、有清晰分类的、统一的、准确的、严密的、有时效的、有约束力的; 它必须经立法机构批准与授权后方一可实施,并公之十众。现代公共预算制度已作为现代国家进行国家治理的基本制度

3. 行政信息微观管理职能

【答案】行政信息微观管理职能主要指各政府部门内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政信息实施具体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的职能。其主要职能是在行政信息宏观管理的指导下,根据本部门行政信息利用需求,合理开发信息资源管理系统,通过对行政信息的采集、组织、检索、开发、传播和服务等,实现行政信息的有效利用。

4. 调仟

【答案】调任指公务员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从其他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到公务员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以及公务员调出公务员机关任职的活动,‘自涉及公务员职务关系的产生或消失。

5. 政策合法化

【答案】政策合法化包含两个层次:政治正当性和政策合法化程序。

(1)政治正当性。公共政策制定与执行若缺乏正当性,必难以执行。政治正当性包含:实质层面与心理层面。实质层面即合法性问题,是指必须在宪法架构下运作; 在民主法治的国家,合法化是政策必经的历程,经立法机关合法化过程的政策,才能为广大的民众所接受,付诸施行时,才会比较顺利。心理层面则是指被统治者愿意接受统治者以及其政策的统治与约束,统治的正当性愈高,则民众的服从度愈高,愈能得到高的政策绩效,反之则否。因此,在我国港澳特别行政区,合法性被称为“认受性”,即接受与认同的程度。

(2)政策合法化程序,是指政策备选方案必须得到有权责的机关或个人之认可批准,才能取得合法地位。政策合法化程序也包含两个层面:一是行政机关的政策合法化; 二是立法机关的政策合法化。

(3)政策合法化的内容具体包括:决策者及权力的合法化; 政策程序的合法化; 政策内容的合法化; 政策内容法律化。

6. 行政复议

【答案】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国家十分重视行政复议,专门制定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是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手段。

7. 公共伦理与公共责任

【答案】从公共管理的角度来说,公共伦理的主题就是维持正义,其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公共管理者在维持正义秩序时,将受到公共伦理的鼓励而积极努力,以期实现公众的利益; ②公共管理者将以公共管理伦理为准则,其所掌握的权力的作为将被限制在公共伦理所能容忍的范围之内。二者可以归纳为公共管理伦理的动力与规范力。

公共管理责任可以依据公共伦理与公共责任的关系,分为主观责任与客观责任。主观责任即公共管理者作为一个社会中的人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这些社会责任是其价值观、态度和信念的表现,而这些价值观、态度和信念是这个社会上任何人都具有的,但和而不同。客观责任则是公共管理者履行公共管理任务时所承担的责任。客观责任是由公共管理者所处的社会地位、组织、环境等因素所决定的。由此可见,二者是紧密相连的。

8. 政府信息公开

【答案】信息公开制度是政府公众信息传播机制的基础。其宗旨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是合法、及时、真实和公正,“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是信息公开的义务人,社会的个人、团体和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事权、财权、人事权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以及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行政处理决定的部门、程序、理由和结果。

二、简答题

9. 行政立法的要求。

【答案】行政立法,是指一定范围内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法的地位的规

范性文件的活动,在性质上是一种具有立法特征的抽象行政行为。

根据立法权高于行政权的原则,尽管大多数法律规范都由政府依职权制定,或是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制定,但行政机关毕竟不是立法机关,不能凌驾于权力机关之上,其行政活动(包括行政立法活动)不能置法律于不顾。同时,还要根据行政立法的预测功能,注意其稳定性和适应性、计划性和科学性。所以,行政立法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制定行政管理规范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并旨在执行宪法、法律。宪法、法律是较原则的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是宪法、法律的直接延续和具体化,以便于执行。行政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规章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否则,是无效的,应予撤销。这表明行政机关的活动是以法律为准绳的。

(2)行政立法不仅应符合法律的字面含义,而且要符合法律的目的。这是国家法律对一切行政活动的要求。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法律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反映,符合人民大众的利益是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和内容。行政法规、规章不能违背国家法律这个基本宗旨。我国正处在改革开放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时期,各种社会关系都在不断变化、发展中,新旧社会关系的更替,难免出现若此若彼的复杂交错关系,而使某些法律条文的意义失去现实性和合理性。因而,行政法规、规章作为法律的延续和补充,对尚未明朗稳定的具体关系的调整,在立法时就不能拘泥于法律条文的定义,而是要遵从法律的宗旨和精神实质。

(3)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立法必须在各自的权限内进行。超越法定权限立法不具有合法的效力和约束力。

(4)行政法规、规章的制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和形式。行政立法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规则进行,在形式上,必须采取特别规范性的文件形式,否则也会失去法律效力和引起法制上的混乱。

(5)坚持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这是事物发展的辩证法,对立法工作有重要指导作用。法的稳定性是指一个法律文件一经制定生效,就不能轻率改变。法律作为评判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是明确的、肯定的,应当适用于一段较长的时期,不能朝令夕改。行政管理规范也应如此,否则,使人无所适从,就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但法的稳定性又总是有条件的、相对的。社会不断发展,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也在变化,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自然要改变。法的适应性是指要根据客观发展的需要,从立法上对法律作及时的制定、修改或废止,以适应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行政管理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广泛、复杂、发展快、变动大,其适应性要求更为严格。

(6)坚持计划性与科学性相结合。行政立法坚持计划性与科学性的原则,集中体现在立法规划的制定上。

①立法规划期限的确定,要尽可能与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这样有利于充分发挥法规规章对管理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作用。

②行政立法既要有长远规划,又要有近期计划。长远规划宜定得概括一些,近期计划可细一些。同时,立法计划的科学性,要求符合客观规律、客观需要,使之切实可行。

上述行政立法要求,是保证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符合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