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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6刑事诉讼法学考研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管辖

【答案】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在受理范围上的分工,即进一步明确各专门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它解决的是哪些刑事案件应当由哪些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是按照各种专门业务机构的组织体系建立起来的审判机关,是我国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 刑事强制措施

【答案】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其特点主要有:

①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包括其他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②强制措施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 ③强制措施的内容是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和对隐私权的干预。

④强制措施的性质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⑤强制措施是一种法定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⑥强制措施是一种临时性措施,随着刑事诉讼的进程,强制措施应当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而予以变更或者解除。

3. 刑事诉讼

【答案】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4. 起诉便宜主义

【答案】起诉便宜主义是指虽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有犯罪事实,并且具备起诉的条件,但公诉机关斟酌各种情形,认为不需要处刑时,可以裁量决定不起诉。起诉便宜主义赋予公诉机关一

定的自由裁量权,有利于区别犯罪人及犯罪的具体情况给予适当处理,从而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更新改造。

5. 刑事拘留

【答案】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在紧急情况下,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特点为:

①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人民法院则无权决定拘留。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②拘留是在紧急情况下采用的一种处置办法。

③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6. 刑事简易程序

【答案】刑事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相比较而言的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同意适用)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程序,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

7. 指令回避

【答案】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遇有法定的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有关组织或行政负责人有权作出决定,令其退出诉讼活动。指令回避是回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必要补充。

8. 意见证据

【答案】意见证据是指证人根据其所感知的事实作出的意见或推断性证言。根据证据法原理,一般证人的证言仅仅是指某人就自己亲自经历或者体验的事实而在法庭上所作的客观陈述。若证人证言中包含对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经过的猜测、推理和评论因素,则属于意见证据。

二、选择题

9. 甲某和乙某因抢劫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此案未被侦破。后甲某因另一起单独犯的抢劫罪被抓获,在公安机关审查其抢劫罪时,甲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期间,向检察人员供述了前起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同时还揭发了某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事实。公安机关人员根据这些信息抓捕乙某未果,后甲某又告知公安人员,称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公安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在外省乙某的舅舅家将乙某抓获。关于本案,有下列说法:

(1)甲某向检察人员供述了抢劫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2)甲某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立功制度的内容

(3)甲某提供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的线索,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4)甲某向检察人员揭发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立功

上述说法,正确的有几项: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A

【解析】(1)项,根据刑法第67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某甲向检察人员供述了其之前所犯抢劫罪行,因为与检察官己经掌握的罪行相同(都属于抢劫罪),所以不成立特别自首。

(2)项,对于共同犯罪的自首,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应如实供述自己掌握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事实。所以,甲提供乙的姓名等信息属于供述共犯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情节,不是立功。

(3)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大立功的表现之一就是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其中重大标准又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中,公安机关根据甲提供的线索,在乙的舅舅家将其抓获,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所以,甲构成重大立功。

(4)项,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是立功。即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须查证属实才构成立功。证属实,无法确定立功。

第(1)(2)(4)项错误,只有第(3)项说法正确。而乙的犯罪可能被判处无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而甲的检举未表明是否查

10.张某因涉嫌抢劫被依法拘传后被转为刑事拘留。辩护律师能会见张某的最迟时间是( )。

A.96小时

B.48小时

C.72小时

D.24小时

【答案】B

【解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