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A、建造高等公寓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
B . B、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免征土地增值税
C . C、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D . D、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是否减免
● 参考解析
高等公寓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土地增值税的优惠;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自行转让的,也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优惠。
对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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