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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827民法、刑法之刑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摘要

一、概念题

1. 累犯

【答案】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可分为一般累犯、特别累犯两类。其中,一般累犯,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特别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再犯一定之罪的。即除两次以上犯某种特定罪者外,犯其他罪不构成特别累犯。

2.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干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卜的特征为:

①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己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错误的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3.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

【答案】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己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4. 罪刑法定

【答案】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所有的定罪量刑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确立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大的意义,它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也有利于保障人权。

5. 读职罪

【答案】读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或者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询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

为。读职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①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②本类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各种严重的读职行为,即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③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④本类犯罪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6. 连续犯

【答案】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要件包括:

①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②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③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④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7. 绑架罪

【答案】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日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8. 期待可能性

【答案】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9. 斡旋受贿

【答案】斡旋受贿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1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执行拒小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③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简答题

11.诈骗罪的构成条件?

【答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据相应规定定罪处罚。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手段多种多样,概括起来表现为:

①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例如,谎称能代被害人购买某种廉价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 谎称能代被害人疏通关系,打赢官司; 谎称能为被害人治病; 等等。这类诈骗,常常是利用有些人缺乏警惕,或愚昧无知,或贪财图利等心理,而使之受害。

②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部分事实真相,也可以是隐瞒全部事实真相。行为人往往通过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陷入错误,从而“自愿”交付财物。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2.简述预备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答案】(1)预备犯的概念

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罪犯。

(2)预备犯的成立条件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卜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匕首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b.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如故意杀人罪中尚未着手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盗窃罪中尚未着手实施非法秘密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显著标d 二,已、o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