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处方保存()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急诊处方保存()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儿科处方保存() 1年。 2年。 3年。 4年。 5年。
处方有效期() 一般不得超过3天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7天用量。 一般不得超过15天用量。 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开具当天有效,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有效期的,由处方医生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药品剂量与数量() 采用通用名。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 应有病历记录。 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急诊处方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