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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河海大学718民事诉讼法(同等学力加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证明对象

【答案】证明对象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一般而言,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①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②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③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有争议; ④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 开庭审理

【答案】开庭审理,是指受诉人民法院在完成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后,于确定的期日,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在法庭上对民事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诉讼活动。开庭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审查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合议庭评议,形成裁判结果,以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答案】诉讼上的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因具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变更和消灭。根据是否包含行为人的意志,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大致可分为事件和诉讼行为。①事件是指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②诉讼行为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引起一定的诉讼法上效果的行为。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上的主要法律事实,包括法院的诉讼行为、当事人的诉讼行为、诉讼契约。

4. 协议管辖

【答案】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中的第一审案件,协议管辖是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当事人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

5. 可替代行为

【答案】可替代行为,是指法律文书指定履行的行为属于可由他人替代实施的行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可替代行为时,执行法院可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代为完成,代为履行的费用则由被执行人负担。被执行人拒绝负担费用时,按照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6. 特殊司法协助

【答案】特殊司法协助,是指两国法院互相承认和执行对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和仲裁机关的裁决。特殊司法协助的条件为:①两国之间必须有共同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特殊司法协助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互惠原则进行。②不违反被请求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③请求书及所附文件需附有被请求国的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二、简答题

7. 简述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答案】(1)当事人申请在审的含义

当事人申请再审,亦称再审之诉,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行审理的行为。

(2)当事人申请在审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和范围的限制。如果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则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判决、裁定、调解协议虽已生效,但不属于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也不得申请再审。

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间限制。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③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这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管辖法院的限制。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④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a.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b.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c.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d.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e.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

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f.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g.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h.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i. 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j. 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k.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l.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m.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8. 简述财产保全的程序。

【答案】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而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后,应按以下程序具体操作:

(1)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在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4)当事人对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9. 民事诉讼中质证与认证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宣读、展示、辨认、质疑、说明、辩驳等活动。质证既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之间相互审验对方提供的证据,又是帮助法庭鉴别、判断证据。

②认证是指法庭对经过质证的各种证据材料作出判断和决定,确认其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二者的区别

①主体不同。质证的主体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认证的主体是法庭和审判人员。

②作用不同。质证的作用是通过质疑、说明来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伪; 认证是对经过质证的证据作出再判断和决定,确定其能台认定案件事实。

(3)二者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