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大学法学院615法学综合一(含法理学、宪法学)之宪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阐述宪法解释的必要性。
【答案】(1)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一定主体对宪法内容、含义及其界限所做的一种说明。宪法解释与宪法文本是相伴而来的,有了宪法也就开始了解释宪法的历史。
(2)宪法解释之必要性在于:
①宪法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抽象性甚强,要使宪法得到正确的遵守和实施,便有必要对宪法含义进行准确说明。
②宪法解释是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律公正的需要。宪法是民主的基石,法治的核心,是最高和最根本的行为准则,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甚至相互矛盾,极易造成法制的不统一,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③宪法解释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关系的发展变化,从而保持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手段。宪法是一种相对稳定的行为规范,社会关系则不断变化发展。宪法制定后,既要适应社会关系发展变化的需要,又不能失其应有的稳定性,而最及时有效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宪法解释赋予宪法规范以新的含义,使之适应新的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且宪法自身也在解释中得到发展。
④宪法解释是改正宪法缺陷的需要。立宪是一项艰巨复杂的工作,往往难以做到完美无缺。宪法制定后会出现应规定未规定,规定模糊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的情况,而宪法既要保持相对稳定,又不能朝令夕改,宪法解释就成为弥补缺漏、协调矛盾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⑤宪法解释是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需要。在宪法实施中,公民的宪法意识起着重要作用,没有成熟的公民宪法意识,宪法实施就会遇到各种障碍。而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途径也是及时地作出宪法解释,使公民在具体的宪法解释案例中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在实际生活中关注宪法问题,实现和充分保护自己的利益。
2. 简述我国宪法关于自山权的规定。
【答案】在法律上,自由与自由权是同义互用的同一概念,是指做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即法不禁止即自由。自由对于公民而言,是维持生存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权利。自由的内容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日益扩大,形成了包括人身自由,居住和迁徙自由,通讯自由,信仰自由,言论和出版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的自由范围。
(1)人身自由。指公民享有其人身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的权利。这一概念包含了以下两层含义:①公民的人身不受侵犯,不仅包括公民的身体不受侵犯,而且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即便是合法的限制,也必须由法定
的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在我国,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非经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特定情况下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宪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居住和迁徙自山。居住自由是指供公民生活和居住的,在一定时间内为该公民所控制的房子及其附属设施不容侵犯的权利。居住自由既是公民人身自由的必然延伸,又是人身自主、行动自由的有效保障。因此,我国《宪法》第39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迁徙自由是指公民选择居住地的自由,是公民居住自由的进一步延伸。其本质是公民个人支配自己行动的权利,它是公民人身自由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规定公民有迁徙的自由,但现行宪法没有规定。
(3)通讯自由。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4)信仰自由。公民有崇拜或不崇拜和自由选择某种信仰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①每个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 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②举行和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传播宗教教义的自由; 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③外国宗教势力无权干涉本国宗教的自由。我国《宪法》
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5)言论和出版自由。指公民享有主张、发表和传播自己意见的自由。具体而言,言论自由是公民对于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6)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山。公民在行使这些自山权利时候,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又要注意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自由和权利。
3. 简述影响宪法秩序实现的关键因素。
【答案】(1)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没有观念宪法就不会有成文宪法,没有观念宪法的作用,就不会形成真正的宪法秩序。在理想的宪法实现过程中,观念宪法的协调功能举足轻重,一方面,它基于现实宪法的固有特性,产生相应的宪法要求,作为成文宪法产生的前提; 另一方面,它能根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成文宪法进行评价,而且这种评价直接对人们参与社会关系的行为起着指引与导向作用。
(2)培养宪法观念是观念宪法的重要内容,是形成宪法秩序的关键步骤。只有形成统一的观念宪法,才能及时提出宪法要求,制定或修改成文宪法以适应现实宪法,保持成文宪法的稳定性。这
种稳定性是以宪法秩序为目标,以现实宪法和观念宪法为参照的稳定性。
(3)通过观念宪法的认同,将体现在成文宪法中的“目的律”转化为宪法主体有目的的行为,从而改造现实宪法,使之服从成文宪法以实现成文宪法的目的,也是宪法秩序得以形成不可缺少的环节。否则,成文宪法将失去应有的作用。
(4)观念宪法中的宪法要求和宪法评价,无论是在成文宪法适应现实宪法过程中,还是在成文宪法对现实宪法的规范与引导过程中,都起着调节作用,成为宪法秩序的构成要素。
总之,观念宪法或称宪法观念是宪法秩序实现的关键因素。
4.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是什么?
【答案】(1)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全国武装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我国武装力量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
(2)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地位
①中央军事委员会是我国最高军事统率机关,在整个军事机关系统中处于最高的领导地位。
②宪法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委的其他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产生; 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③宪法又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④宪法的这些规定表明,中央军事委员会对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处于从属地位。
5.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从原本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这种经济制度的变化是否会对国家性质造成影响?
【答案】市场经济不会对我国的国家性质造成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它集中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我国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等方面全面反映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2)国家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包括: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根本的决定因素。
(3)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不会影响我国的国家性质,理由如下: ①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没有改变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只是改变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模式,并没有改变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也没有改变工农联盟的基础。社会各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直接体现和决定着国家性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不变,至少在政治上不会对国家性质产生影响。
②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并没有改变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向市场经济转变仍然坚持以公有制为基础。经济基础是国家性质的根本决定因素,经济基础不变,也就不会改变我国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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