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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选] 2004年11月至12月,刘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将编写的宣扬“法轮功”歪理邪说的短信向全国多地发送,共计发送500余条。在该案例中,刘某利用手机短信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构成()。

A . 骗取出口退税罪
B .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C . 绑架罪
D . 污染环境罪

在“六五”普法活动中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其依据和意义分别有哪些?() 是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而开展的。 是“六五”普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有利于向广大公众普及反邪教法律知识。 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推进依法处理邪教工作的实际举措。 大力开展反邪教法制宣传教育的目的是()。 使广大群众了解和掌握反邪教的相关法律知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使广大社会公众认清邪教活动的违法性,提高识别和抵御邪教的能力。 使目前仍受邪教裹挟、不明真相的群众能够幡然醒悟,回归社会。 使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政权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依法防范处理邪教的能力。 “法律六进”是指法律进()。 机关。 乡村。 社区。 学校。 企业。 单位。 1999年4月17日,在公安机关对某邪教组织骨干成员依法实施逮捕时,该邪教组织骨干李某、王某煽动100余名不明真相的群众,阻扰干警执法,将执法人员围困在该村达10个小时。4月18日,李某、王某再次召集300余名群众围攻乡政府达6个小时,并殴打前来劝阻的工作人员。在该案例中,李某、王某的行为构成()。 保险诈骗罪。 假冒专利罪。 妨碍公务罪。 骗取出境证件罪。 1996年至1999年4月间,王某先后从各地购进大量“法轮功”宣传品,并对外出售。1999年4月底至5月初,王某私自印制2000余册“法轮功”书籍,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0余元。在该案例中,王某的行为构成()。 诬告陷害罪。 侵犯著作权罪。 非法经营罪。 串通投标罪。 2004年11月至12月,刘某利用自己的手机,将编写的宣扬“法轮功”歪理邪说的短信向全国多地发送,共计发送500余条。在该案例中,刘某利用手机短信传播邪教信息的行为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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