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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晋书•刑法志》与《通典•刑典》比较研究

关键词:《晋书•刑法志》;《通典•刑典》;编纂特色;法制史观

  摘要


       贞观三年(629年),以太宗为首的唐朝统治集团正式设立史馆于禁中,并且开始大规模的撰修纪传体前代史工作。史书由私修向官修过渡,更加强调史学的鉴戒作用。至贞观二十二年(648年),作为唐官修八部正史之一的《晋书》修撰完成。史学经过不断的发展演进,至中唐时期,杜佑的《通典》问世,反映出这一时期史学的新发展。一方面,创典制体通史;另一方面,从“礼法刑政”入手,探讨古今制度沿革,强调史学的经世功用。而《晋书·刑法志》与《通典·刑典》,是这两部史著中较为优秀的篇章。《晋书·刑法志》记述了东汉、魏、晋时期刑法演进,《通典·刑典》更是记述了从“黄帝”至唐历朝的法制沿革。它们既保留了大量珍贵史料,又在编纂特色和法制史观方面有很高的学术价值,但是前人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却是较少的。鉴于此,本文希望对这两篇文章做系统的梳理与比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晋书·刑法志》的研究。《晋书》是在唐太宗“正”与“全”思想要求下修撰完成,是因为之前诸家《晋书》存在种种缺陷。在编纂特色方面,《晋书·刑法志》使得“刑法”地位在《汉书》、《魏书》之后重新回归,并且对“刑法”有了理性认识,体裁、体例方面既有借鉴更有创新,史料采撰、组织上独具匠心。在法制史观方面,越发重视以礼入法的思想、继承并发展恤刑慎杀、“以史为鉴”、注重当代法律。第二部分是对《通典·刑典》研究。从社会大背景及杜佑个人才能入手,分析《通典·刑典》的编纂背景。同样,也从编纂特色与其所体现的法制史观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介绍《通典·刑典》对《晋书·刑法志》的承前启后。它们体现唐朝不同时期法律史的不同编纂特色,同时也反映出这两个时期的各自的史学思想与法律思想,但总体而言,它们也是对汉代史学的突破创新的继承,同时也为后世著述留下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