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3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复议的撤回
【答案】申请行政复议是申请人的一项权利。申请人可以依法处分自己的这一权利,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这种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也可能影响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放任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完全出于自愿;
②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是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
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机关批准。
为了维护行政复议活动的严肃性,规定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申请复议。
2.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
【答案】①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征购与行政征调的含义: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有:a. 强制性; b. 无偿性; c. 法定性。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则产使用权并给予一定补偿的行为。
行政征购是指行政主体以合同方式取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征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单方面对公民的动产和劳动力进行征集、调用的单方行政行为。
②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的区别:
a.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 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b. 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行政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c. 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行政征收是无偿的,而行政征用一般应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③行政征购与行政征收的区别:
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典型的单方行政行为,无须同相对人协商。
3. 行政赔偿第三人
【答案】行政赔偿第三人是指同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的,除行政赔偿请求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 专门行政监督
【答案】专门行政监督是指监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国家法制监督的主体,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5. 行政赔偿申请书
【答案】行政赔偿申请书是指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内容及结果的依据。提出赔偿请求,首先应递交赔偿申请书。
6. 地方性法规
【答案】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立法法》和现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务会批准后施行,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7. 国家行政组织
【答案】国家行政组织是指为实现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由国家按照宪法、组织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并负责国家行政管理事务的特殊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行政机构。行政法上所谓的行政组织,是指一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的综合体,包括机关和机构相互间的横向联系和纵向结构。
8. 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9. 行政合同
【答案】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以实施行政管理为目的,与行政相对人就有关事项经协商一致而成立的一种双方行为。
行政合同是现代行政法中合意、协商等行政民主精神的具体体现。行政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行政性; ②合意性; ③法定性。
10.管辖权异议
【答案】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该院对于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主张。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
②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
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
④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二、简答题
11.简述行政栽定的效力。
【答案】行政裁定是解决行政诉讼程序问题的审判行为。行政裁定效力主要表现为:
(1)行政裁定的空间效力
就其空间效力而言,一般来说,裁定只对案件参与人发生拘束力,对社会不发生拘束力。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裁定涉及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那么,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亦发生相应的拘束力。
(2)行政裁定的时间效力
就裁定的时间效力而言,因裁定的内容不同而不同。
①对于不准上诉的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②对于可以上诉的裁定,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间当事人不上诉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③对于某些可以依法审请复议的裁定(如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申请复议不影响裁定的执行。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
④对已经宣告或送达的裁定,通常不能随意变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的裁定可以上诉,有的裁定不允许上诉。对于允许上诉的裁定,原裁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得自行撤销、变更。当事人不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救济。
⑤对于不允许上诉的裁定,当事人不服只能申请复议。
当事人申请复议后,人民法院认为原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自行撤销或变更。裁定是解决程序问题的,一般在诉讼期间有效,随着诉讼的结束,裁定的效力自行消失。如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裁定,一旦人民法院对案件宣告判决,即失去效力。但是,有的裁定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诉讼而持续存在,即使诉讼结束,裁定的效力并不随之消失。
12.简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的区别。
【答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有本质的区别,表现在:
(1)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它是为实现行政目的服务的,只要相对人放弃或停止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接受法律制裁,履行法定义务,符合停止适用的条件,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行政处罚则是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人的最终处理结果,具有制裁性,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