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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659民法学与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物上请求权

【答案】物上请求权又称为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的权利。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对此定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说明:①物上请求权是请求权; ②物上请求权是物权的效用; ③物上请求权附属于物权。

2. 抗辩权

【答案】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

3.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答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权利之行使,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行使权利超过其正当界限,则构成权利滥用,应承担侵权责任或其他法律后果。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在现行法上的根据是《宪法》第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因此,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我国宪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4. 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物权法中用益物权的类型之一,又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是: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农业生产经营者。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农业生产主要包括种植、养殖和畜牧。

二、简答题

5. 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答案】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史或消火的权利。形成权在我国法律上规定的情形具体包括:

(1)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以避免置相对人于不确定的法律状态。《合同法》第9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形成权按照其行使对涉及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

①设立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创设一定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如对无主物的先占权、亲权的重新获得权、出典人对典物的回赎权、先买权、追认权。

②变更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的形成权。如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损害赔偿权人多种救济方法的选择权、给付确定权、通知到期权等。

③消灭性形成权,即因形成权的行使而使既有法律关系消灭的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终止权、免除权、离婚权、主张婚姻无效权、继承抛弃权等。这种形成权最为典型,也是最常见的形成权类型。

(2)形成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基于法律行为。有些形成权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只能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如买回权; 有些形成权则只能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如抵销权、撤销权等,当事人不可凭空创设; 有些则不仅要基于法律的规定,还要通过法律行为才能设立,如终止权、解除权、撤回权、先买权等。通过法律行为而设定形成权要么是一项处分行为,要么是类似于负担行为,如债权性的先买权。形成权的行使是通过单方法律行为进行的,这种单方法律行为一般是私法上的处分行为,所以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有些形成权的行使除了权利人做出行为外还要借助于国家行为,如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合同变更权和撤销权、第74条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以及我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的婚姻撤销权。

(3)形成权可因权利人的放弃而消灭(《合同法》55条第2项)。大多数形成权基于私法自治都可以放弃,即使在亲属法领域的形成权,如离婚权也不例外。对形成权的放弃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可以是要式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不要式的; 可以是生前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死后法律行为; 可以是有待对方特定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也可以是任意表达的意思表示。但有些形成权是不可放弃的,特别是侵入型的干涉权。形成权不是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形成权持续时间太长会产生不良后果,并且会使效力减弱。因此,形成权在一定的时期内不行使,将导致其消灭。此一期间被称为除斥期间。这种除斥期间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55条第1款、第75条),也可以是由对方当事人单方确定的,或者双方合意一起确定的(《合同法》第95条)。

6. 简述人身权的特征。

【答案】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其主要特征有:

(1)人身权是与民事主体自身主体资格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伦理属性,依附于权利主体,除特殊的、可以体现为一定经济利益的以外,不可转让。

(2)人身权的法定性。人身权的类型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小可自由创设。

(3)人身权的固有性。公民人身权是文明和法治社会的应有内容,绝大多数人身权都是民事主体成为民事主体那一刻就开始享有。

(4)人身权是体现在人身权关系中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使民事主体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因此,与其他民事权利一样,这种权利只有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才有意义。体现人身权的社会关系即人身权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5)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但同时具有可财产救济性。人身权多表现为一定的人格利益,法律限制或禁止权利人进行经济交易; 但若人身权受到损害可以请求经济赔偿。

7. 关于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有哪些不同观点? 请说明,我国实践中采何种观点?

【答案】(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概述

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存在有不同的立法例:

①《日本民法典》持权利消灭说。依此说,诉讼时效期间的完成,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本身消灭,义务人履行而权利人接受履行的,构成不当得利,权利人应予返还。

②《德国民法典》持抗辩权发生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归于消灭,但使义务人发生抗辩权,可以时效完成的抗辩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而拒绝义务的履行。

③《法国民法典》持诉权消灭说。依此说,消灭时效的完成,并不使权利人不及时行使的权利消灭,而只使附着于权利之上的诉权消灭。

(2)我国现行法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效果

①抗辩权发生

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②义务人的自愿履行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③时效利益的抛弃

时效利益的抛弃,是指义务人在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抛弃其取得的时效利益。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即视为时效期间未届满,重新开始时效期间的计算。

8. 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

【答案】(1)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又称诉讼时效期间不完成,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期间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使怠于行使权利者承担不利后果。

(2)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为使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其他障碍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①权利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己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