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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621民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民事权利有许多类型,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财产权中有所有权、债权等; 人格权中有姓名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利内涵各有不同,总的来说都体现为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利会有所增加,在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社会实践又有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通过判例或者司法解释认可新的民事权利是必要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者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清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2. 代位权的效果。

【答案】(1)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①债务人的处分权的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对于被代位行使的权利,债务人的处分权能受到限制。因为如果对于债务人的处分权能不加以限制,允许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势必使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目的落空

②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一方面可以发生债权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另一方面,也发生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2)代位权效果的归属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地归属于债务人; 即使在债权人受领交付场合,也须作为对债务人(次债务人的债权人)的清偿,而不能将它直接作为对债权人自己债权的清偿。

(3)代位权费用的负担

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山债务人负担。必要费用,可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 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3. 简述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自己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私权是公民对其私生活信息的控制权,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紧密相连,但又并非仅

仅涉及公民的人格尊严,它是宪法所应该保护的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在于:

(1)主体不同。名誉权为公民和法人共享; 而隐私权专属于公民。

(2)客体不同。隐私权的客体是有关该公民的任何法律上保护不被非法公开的信息,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 名誉权的客体是名誉,即对民事主体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

(3)侵害行为的性质不同。侵害隐私权所散布的内容是真实的,而侵害名誉权所涉及的内容是假的。同时,名誉权是权利主体就自己的社会评价所享有的权利,而隐私权是针对个人事务的。隐私权人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享有利用和处分的权利,而名誉权是客观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此项权利是不能由当事人抛弃的。

(4)抗辩事由不同。在被告承担侵害名誉权责任时,可以所涉内容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 而侵害隐私权时无此抗辩事由。

(5)侵权方式不同。侵害他人名誉权,一般是通过传播不利于受害人名誉的虚伪事实而影响第三人及社会公众对受害人名誉的评价; 而侵害他人隐私权,则不以向第三人传播为要件,也不论是否有利于受害人。

(6)保护方法不同。名誉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除了可以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方式获得保护外,还可以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但一般而言对隐私权的保护则只能通过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方式加以救济。当事人的隐私一旦被披露就覆水难收,由此造成的影响是无法消除的,所造成的人格损害也难以恢复。

二、论述题

4. 如何理解民法为权利法?

【答案】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1)民法确认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而对主体的人格予以了充分的尊重,同时民法赋予了主体广泛的财产权利,如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等,并为这些权利提供了充分保护; 民法是以平等的商品经济关系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必然是以权利本位为基点的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统

(2)无论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所有制社会的民法所保障的权利在性质上存在着何种区别,各个社会的民法都坚持了一个最基本的共性,即:民法以权利为核心,换言之,民法就是一部权利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重视民法则权利观念勃兴,贬低民法则权利观念淡薄。几千年来法律的发展史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3)我国民法所确认的自然人所享有的人身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都是自然人的基本权利,民法在内容上不仅对各项民事主体的权利要实行平等的保护,而且民法通过对民事权利的保障维护个人的人格尊严、价值以及生活的安定,同时还扩大到对宪法及其他法律所确认公民

享有的各种经济文化权利(如劳动权、自由权、环境权、受教育权、体息权等)的保障,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受到侵害时,均可借助侵权责任法获得救济。正如彼得·斯坦所指出的,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到保障。可见,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各项权利的功能,集中体现了法律的基本价值。

5. 阐述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与责任。

【答案】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并无共同的过错,但由于数个行为的结合而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将数人之间行为的结合方式分为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

(1)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各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

③各侵害行为之间直接结合,从外观上无法区分。

④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数个侵害行为凝结成一个共同的侵害行为,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行为结合的紧密程度,所以被归入共同侵权的共同加害行为,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仟。

(2)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构成要件与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构成要件包括:

①侵害行为人为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实施了侵害行为。

②各行为人之间不仅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同时,各行为人的过错中没有故意,否则故意的侵权行为将会阻却过失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使得数人侵权变成单独侵权。

③各侵害行为间接结合。间接结合,是指数个行为结合程度较为松散,数个行为分别作用,发生了同一后果。

④各侵害行为问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侵害行为问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数个侵害行为分别作用,发生了同一损害后果。

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由于各侵害行为人既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侵害行为也未达到非常紧密的程度,彼此之间可以区分,所以各行为人之间要根据过失大小以及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3)《侵权责任法》未区分将数人之间行为的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而是采用了累积因果关系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