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702法学综合之民事诉讼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
【答案】(1)共同诉讼的含义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含两人)的诉讼。共同诉讼是将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主体纳入同一诉讼程序,因此属于诉的主体合并,即当事人的合并。它不同
,也不于诉的客体合并(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提起数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
同于第三人参加的诉讼的合并和因反诉引起的诉的合并。
(2)共同诉讼的成立
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分共同诉讼与单独诉讼的基本标准。
②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当事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诉讼。
共同诉讼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重要诉讼制度,其意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的经济,并且避免人民法院在同一事件或类似事件的处理上作出不同甚至矛盾的判决。
2. 简述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答案】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1)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范围。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②追索劳动报酬的。
③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根据《适用意见》第一百零七条的解释,所谓“情况紧急”,具体包括以下4种情形:
a.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b.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c.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d.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2)先予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即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这是先予执行得以实施的必各基础。
3. 简述执行担保。
【答案】(1)执行担保的含义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的制度。
(2)执行担保的适用条件
①被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②有确定的、足额的财产担保或具备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3)执行担保的法律性质
执行担保属于司法程序中的担保,是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执行担保体现的是公法上的强制执行法律关系,不同于担保法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担保合同。
(4)执行担保的法律效力
执行担保不当然引起暂缓执行的后果,是否暂缓执行以及暂缓执行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执行担保而决定暂缓执行会产生如下法律效果:
①已开始的强制执行行为全部停止,不再采取新的执行措施,不再为新的执行行为;
②已实施的执行行为仍然有效,不因暂缓执行而自行解除;
③暂缓执行期间,债务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
④暂缓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则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
4. 简述必要的共同诉讼制度。
【答案】(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①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同一,是指共同诉讼人在所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即享有共同的权利或承担共同的义务。
②必要共同诉讼的特征
a.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这是共同诉讼的基本要求。
b. 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这既是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主观要件,也是必要共同诉讼的最基本
特征。
c. 共同诉讼人必须共同参加诉讼。如果共同诉讼人未一同起诉或应诉的,否则法院应当予以追加。
d. 共同诉讼人行为具有一致性。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全体承认后方才发生效力。
e. 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合一判决。这是指对于共同诉讼,法院必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对共同诉讼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内容相同的判决。
(2)必要共同诉讼的类型
①国外民事诉讼理论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a. 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全体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并且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当事人方为适格的必要共同诉讼。这以共同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之诉为典型。
b. 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各个共同诉讼人既可一同起诉或应诉,又可分别起诉或应诉,但一旦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法院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就必须作合一确定的必要共同诉讼。这以撤销股东大会之诉、连带债权人对外请求给付之诉、连带债务人被同一债权人提起的给付之诉为典型。
②根据诉讼标的的权利义务本身是共同的,还是形成诉讼的权利义务的原因是否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我国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a. 权利义务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在这类必要共同诉讼中,各共同诉讼人对于诉讼标的原先就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而这是因为共同诉讼人之间本身就存在着权利义务的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但这种共同关系或连带关系并不是因为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
权利义务共同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权利义务共同关系。共有财产争议所引起的诉讼是最典型的必要共同诉讼。共有财产的情形具体包括: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共有;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有;共同继承人对被继承财产的共有;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产权的共有等。
二是,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
b. 原因共同型必要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人之间原本没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而是由于后来发生了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才具有了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因共同侵权引起的诉讼是这类共同诉讼的典型形态。
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引起的诉讼并不必然构成必要共同诉讼。如一人同时致数人损害引起的诉讼,就不是必要共同诉讼。因为在这种情形中,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并没有形成共同的权利义务。
(3)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情形
①挂靠。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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