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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969公共管理综合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基本原则

【答案】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法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之中,同时又高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观念的准则。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性质与功能:

①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并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

③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的调整、规范;

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⑤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2. 国家公职关系

【答案】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内部行政法律关系除了公职关系以外,还有机关、组织相互之问的关系,机关、组织与内部机构或委托的组织之间的关系等。公职关系从属于外部行政关系,是因外部行政关系而产生的关系。

3. 行政行为

【答案】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行政行为的特征:

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4. 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具体行政行为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点,就是行为对象

的特定性和具体化,属于某个个人或组织,或者某一具体社会事项。

5. 行政诉讼的受理

【答案】行政诉讼的受理指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行为进行审查后,认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立案; 或者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决定不予受理的行为。

二、判断分析题

6. 住宅自由属于人身自由的延伸。

【答案】正确。

理由如下:

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体和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广义的人身自由,除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外,还包括与人身自由相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7. 辨析: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就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

【答案】这种说法是片面的,具体分析如下:

(1)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首先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应当全面审查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审查不受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上诉范围和上诉内容的限制。

(2)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既要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还要审查一审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是否正确,因此题十说法是片面的。

8. 执行罚在法律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答案】错。理由如下:

行政处罚与行政执行罚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它们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和制度。具体区别表为:行政处罚是一种本行为,而行政执行罚是一种执行行为,是保障已经生效行政行为得到执行的强制手段,而不是行政处罚本身:行政处罚受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而行政执行罚则受行政强制法的调整: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请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当事人对行政执行罚不服,不能适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只适用执行异议程序解决。

9. 判断:根据《国家赔偿法》34条的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没有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已经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内容。《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0.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之一是具有损害事实,它意味着损害事实是一个确定的事实,而不是臆想、虚构、尚未发生的现象。因此,如果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行使构成妨害,但并未形成实际的财产损失,即不构成损害。

【答案】错。

理由如下:

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应当具有确定性,必须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但并不排除有些损害是可能发生但尚未发生,故在此情祝下,同样要承担责任。

三、简答题

11.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

【答案】(1)效力等级。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是指行政法规和规章在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中所处的地位。

①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宪法和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②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③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④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⑤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⑥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

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行政法规、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2)冲突规则。行政立法的冲突规则,是指行政立法的适用规则。

主要包括:

①层级冲突:不同位阶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一一高位阶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法律规范。 ②新旧冲突:同一机关不同时期发布的行政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一一新法优于旧法。

③种属冲突:同一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之间的冲突一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④地域冲突:不同地域范围内的法律规范之间就相关内容的规定存在冲突,而这些规定都有适用的可能一一属地原则。

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一一条约优先原则。(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争议裁决。行政立法的效力孰高孰低法律没有作出规定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裁决:

①对同一事项,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②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