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8经济法专业综合一(经济法学、民法学、商法学)之商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或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和司法论证。司法论证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2. 破产撤销权
【答案】破产撤销权,通常指破产管理人对破产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前的法定期间内(或称临界期或嫌疑期)与他人进行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并将因为该行为产生的财产利益回归破产财团的权利。但是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 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3. 商号与商标
【答案】商号,又称商事名称、商业名称,它是指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所使用的名称,即商主体在商事交易中,用以署名或其代理人与他人进行商事交往时使用的名称。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与商标都是商主体从事商行为的过程中用以区别其他商主体的重要特征,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重要的外在标志。商号与商标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商标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4. 商法的渊源
【答案】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它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传统商法中,商法的渊源主要为商制定法、商判例法、商习惯法和商法学说。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和经济规模的扩大,尤其伴随着社会经济组织形态和结构的完善、经济组织
内部制度的日益健全以及经济组织对外交易手段的发达和多样化,商事自治法亦随之发展成为商法的一个重要法律渊源。
在我国,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商事自治规则等。
5. 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
【答案】(1)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即被保险人要生存到约定期限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在此期间如被保险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生存保险按照保险费缴付和保险金给付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两种。
(2)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或混合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约定数额的死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约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
(3)二者同为人寿保险的一种,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
6. 基本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是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7. 双方商行为
【答案】“单方商行为”的对称,又称“两造商行为”。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始自《法国商法典》,此种分类在采取商行为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上具有确定管辖范围的意义,其中双方商行为案件依法由商事法院管辖,而单方商行为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在其他国家中,此种分类仅具有学理意义。
8. 集合物
【答案】集合物,又称聚合物,是指由数个仍保有原先个性及经济价值的单一物或合成物,集合成具有独立经济上价值一体性的物。
集合物的所有权存在于集合物的各个个体,集合物的一部或全部皆可成为交易标的,可由当事人意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决定。可分为事实上的集合物与法律上的集合物,事实上的集合物是指由当事人的意思或经济上的作用而及合为一体的集合物,如畜群; 法律上的集合物是指法律上认其为一体的多数物及权利,如企业、继承人的继承财产、公司的财产等。
9. 破产债权
【答案】破产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之后有权参与分配的债权。破产债权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①破产债权限于财产上的请求权; ②破产债权限于对人请求权; ③破产债权限于可强制执行的债权; ④破产债权原则上限于因破产受理前的原因而成立的债权。
10.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
【答案】(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 特约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的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
(2)责任保险,也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a. 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b.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损失估价费等)。
(3)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二、简答题
11.简述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与除外责任。
【答案】产品责任保险,是指承保被保险人因生产、出售、供应、保养或修理产品或商品而造成用户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我国产品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
①在保险有效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供应、保养或修理的产品在承保范围内发生意外或偶然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②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而支付的必要诉讼费用(包括律师费用、取证费用等)及其他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费用。
(2)产品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
①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或协议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以外的责任;
②由被保险人所有、照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③被保险人根据有关劳动法规或雇佣合同对有关人员及雇佣人员承担的责任(属于劳动保障和雇主责任险的保障范畴);
④产品或商品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有权还尚未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的责任事故引起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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