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南京大学法学院927民商法专业综合(民法学、商法学、民事诉讼法学)之商法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公司解散与公司破产
【答案】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公司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
公司破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公司破产是指破产清算,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广义上的公司破产是指由破产清算程序与破产和解、破产整顿等预防性程序共同构成的一个统一的破产法律制度体系。
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具有法定性,即都是法律规定的制度,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②二者都可以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
③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前,都需要进行清算。
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二者发生的事由不尽相同。公司解散可以是依据法律规定,也可以是章程规定,甚至可以是股东协商解散。其中,破产也是公司解散的一个原因。公司破产的原因比较单一,即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②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失,不完全一致。公司解散后,需要进行注销登记,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破产如果经重整,恢复了偿债能力,可以恢复法人资格。
③法院是否介入不相同。公司解散一般不需要法院介入,而公司破产必须由法院介入,由法院主持破产程序。
2. 破产费用
【答案】破产费用是指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旨在保证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所必需的,并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拨付的费用。包括三部分: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3. 共同海损
【答案】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而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具有如下特征:
①共同海损是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的。共同海损是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造成的;
②共同海损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仅是为了一方的利益而造成损失,则不属于共同海损;
③共同海损是为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共同分摊;
④共同海损可以是由于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但这并不影响共同海损的成立。《海商法》第197条规定,共同海损事故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
4. 保险人
【答案】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人。保险人具有以下特征:
(1)保险人仅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并取得经营资格的保险组织;
(2)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期间享有保险费请求权;
(3)保险人在承保危险事故发生后依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负有损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5. 保证的独立性
【答案】保证的独立性是指票据保证不因被保证的票据债务实质无效而无效,即只要被保证的债务形式合法,票据保证即生效力而不问实质有效与否。例如某一背书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此背书人本人而言,不应承担票据债务; 但为此而进行的票据保证仍然有效,被背书人及其后手仍可以向保证人主张票据权利,保证人不得以背书人票据债务不成立而主张票据保证无效,保证人仍得为自己的保证行为承担票据保证责任。同理,被保证人无行为能力或受欺诈、胁迫以及被保证人的签名属伪造,保证人仍然要负票据责任。
6. 商辅助人
【答案】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本身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商辅助人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7. 代理商与经理人
【答案】经理人是商法中的一种特殊行为主体,他以其所享有的特殊权能,即经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经理人所享有的经理权是一种特殊的代理权,既以民法的代理权为基础,又有其特殊性。代理商是商事交往中普遍存在的现象,西方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立法,我国还没有相关立法。代理权以商人的特别授权一一代理权为其产生和存在的基础。
经理人与代理商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代理权与经理权的区别。两者的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经理权的权限范围比代理权广泛。
②经理权必须由商人亲自授子,而代理权不需要商人亲自授子,商人的代理人也可以授子代
理权。
③在商事交往中,第三人可以相信,经理人对于他所经营的商事拥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所有代理权,而第三人则不能同样相信代理人拥有完全的代理权。
8.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9. 商业账簿
【答案】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账簿。现代商业账簿包括书面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种。形式意义的商业账簿是指商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制作的账簿,即法定账簿; 实质意义上的账簿是商主体所各置的所有账簿。
10.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答案】(1)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在票据法中所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但却不是基于票据行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我国票据法规定的非票据关系主要包括票据返还关系、利益返还关系和损害赔偿关系。票据法规定这些票据关系主要是为了弥补票据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民法规范的不足。确立与票据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特别权利和义务。
(2)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又称票据基础关系,是一种法律根据票据实践的需要而抽象出来并作出独立规定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虽与票据有关,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而是作为产生票据行为的基础的法律关系。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主要有三种:票据原因关系、票据预约关系和票据资金关系。
(3)二者的区别
①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票据基础关系; 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不是票据基础关系。
②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无关系: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与票据行为有密切关系。
二、简答题
11.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公开规则。
【答案】(1)权益公开指任何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在其达到该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均必须依法定程序公开披露其持股权益的制度。依我国《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权益公开的起点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该规定取消了对法人和自然人权益公开的差别限制,取消了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差别性规定。其信息披露由持股人在持股达到该比例之日起的3日之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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