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浙江大学802法学专业基础课(A类题)之刑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过于自信的过失
【答案】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过干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卜的特征为:
①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己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②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错误的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2. 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3. 特殊防卫
【答案】特殊防卫,又称无限制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殊防卫是正当防卫的特殊形式。这一规定是针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将那些为制止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按防卫过当处理的情况做出的。
4. 防卫过当
【答案】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防卫过当是防卫行为的正当性和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的对立统一。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指实施防卫行为时确有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损害结果的非正当性是指防卫行为的强度和力度明显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力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防卫过当没有独立的罪状,也没有独立的法定刑,法律规定按照行为人触犯的有关条文和罪名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
【答案】(1)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
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2)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限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
(3)二者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对象不同; 行为力式不同; 主体不同。
6. 违法性认识
【答案】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台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7. 询私枉法罪
【答案】拘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拘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包括: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及司法机关严格执法的威信;
②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司法工作人员询私枉法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即具有侦讯、检察、审判、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
④本罪在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8.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
【答案】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己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9. 脱逃罪
【答案】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从被关押的处所逃逸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监管秩序。国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可依法对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关押,以保证对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正常进行刑事诉讼。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脱逃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10.妨害公务罪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简答题
11.简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
【答案】《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死缓是我国的独创。
(1)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死缓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应当判处死刑,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当判处死刑。
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对其应当适用死刑但不是非立即执行不可的。刑法对哪些犯罪分子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a. 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b.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犯罪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c. 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
d. 犯罪人有令人怜悯之情形的:
e. 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等等。
(2)由十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暂缓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因此,被适用死刑的犯罪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