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安徽工业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703法理学之经济法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题
1. 司法独立原则
【答案】司法独立原则是指司法权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而言,独立存在和行使,这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学说所提倡,并在宪法中得以确认的一项法治原则,使司法权处于独立的地位,并能与行政权、立法权相制约和抗衡,借以自保和免受其他两个方面权力的侵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实行法官独立,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只服从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领导和指示的约束,更不受其干涉。
2. 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案】法律责任的构成是指认定法律责任时所必须考虑的条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①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律、违约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法律责任构成的必备务件。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③损害结果。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④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⑤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3. 法学体系
【答案】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整体。法学体系是以人们对各种法律知识所研究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作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其基本单位是法学分支学科。它体现对古今中外各国的法律现象进行研究所形成的法律知识状态。其研究的中心问题是解决由法律知识形成的法学分支学科的分类问题,属于理论范畴。
4. 人权的法律化
【答案】法律意义上的人权,以“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宪法上予以表现。基本权利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存的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它与人们自己设定法律关系时明确权利义务的个别承认有着本质的不同。
5. 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答案】根据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①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
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②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仟,如违约责仟、侵权责仟、行政赔偿责仟等。
6. 法律事件
【答案】法律事件是指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前者如社会革命、战争等,后者如人的生老病死、自然灾害等。
二、简答题
7. 某教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种含义,这两种含义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效力之异”运用所学法学理论和知识对之进行分析。
【答案】该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确有广狄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从范围上看,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的确有范围大小之别,即广义的法律范围宽于狭义的法律。
(3)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在内容和效力上是有差别的,并非“无效力之异”。
①就内容而言,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其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有明显的差别。
②就效力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同时,行政法规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不在一个效力层次上,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不得同后者相抵触。
8. 如何鉴定良法与恶法?
【答案】在法律界长久以来一直有良法和恶法的争论。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曾对良法和恶法的性质进行了界定。
(1)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将法与道德联系在一起。美国法学家富勒将法律的道德准则分为“内在的道德”与“外在的道德”。著名思想家罗尔斯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著名法学家德沃金认为法律概念不仅包括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律原则,而这些原则实际上就是道德原则。
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思想已超越了古典自然法学家们的良法范畴,他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平、正义、自由的立法理念,着眼于对封建法制的理论批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更加关注现实的法制生活,着眼于对现实法律的批判性思考。
②新自然法学派的良法理论除了承认内容(实体)上的良法外,还认为良法应该有程序上的
特定内涵,从而把良法标准的内容和形式特征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揭示。
(2)分析法学派则认为法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主张恶法亦法。作为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的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提出“法的存在是一回事,它的优劣是另一回事”,否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强调恶法亦法。以哈特为代表的新分析法学派,承认了“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尽管有向自然法学说靠拢的特征,但法与道德的关系仍被表述为“二者无必然联系”。
(3)在关于什么是良法和恶法的问题上,仍然没有确定的标准进行评判。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标准的法律即为良法,反之则为恶法。
良法,又称善法,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良法的标准是根据法的应然(理想状态的法)所设计的原则体系,是任何法律成为良法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实质良善性与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
①就实质标准而言,亚里士多德认为,首先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应当是符合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法律应当是为了公共利益而非为了某一阶级(或个人)的利益; 其次应该是体现人们所珍爱的道德价值(对古希腊人而言就是自由); 再次应该能够维护合理的城邦制于久远。
②就形式标准而言,亚氏认为良好的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性、相对稳定性、最高权威性和刚柔协调性等特点。良法的标准不仅仅是法律所应该体现的某种伦理道德价值,它至少应该包括“价值标准”、“形式标准”与“程序标准”三个方面:
a. 就“价值标准”而言,“正义”是良法的首要价值标准,“秩序”是良法的基本价值标准,“效率”是良法的重要价值标准。
b. 除具有价值标准还有形式标准,即法的形式合理性,良法的形式合理性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律的确定性原则、平等原则、国情原则、人权原则、无矛盾性原则和相对自治原则. 法律体系的完整性,表现在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发展性、完备性和内在协调性。
c. 良法的程序标准有:立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司法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法律监督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9. 简述法律文化的作用。
【答案】法律文化的结构和内容决定法律文化的作用。法律文化有制度内容和意识内容,其必然有制度性作用和社会意识的作用。在此,我们将制度性和意识性作用综合起来,具体从以下方面来分析认识:
(1)沟通作用。
人们的沟通依赖于人们共同的认知,法律活动中的沟通依赖于共同的法律认知。法律文化中的语言、符号,共同的价值、知识、情感等,构成了沟通的基础。人们之所以能够在经济领域以合同方式确定交易,之所以能够在法庭中共同就争议进行讨论和辩论,关键在于有共同的法律文化。
(2)选择作用。
在法律领域的选择包括制度安排方面的基本制度选择,权利义务分配的选择,法律调整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