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4。 6。 10。 10。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4。 6。 10。 10。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10%.。 20%。 25%。 30%。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6。 7。 8。 10。
四级多层戊类厂房与四级单层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12。 14。 16。 18。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