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25。 30。 35。 50。
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 25。 30。 35。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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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10%.。 20%。 25%。 30%。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的外墙均为不燃烧体,当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小于等于该外墙面积的()%,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10%。 5%。 15%。 25%。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