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在以下()方面进行规定。 事故报告责任 。 事故报告的程序和时限 。 事故报告内容 。 事故受理值班制度 。
以下()单位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也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 。 社会团体 。 国家机关 。 国防科研单位。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不适用于以下()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核设施事故 。 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 煤矿生产事故 。 钢厂生产事故。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 做出标记 。 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 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 不太重要的证据可以毁灭。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 事故的简要经过 。 事故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