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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823中外法制史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明清时期的)条例

【答案】条例是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法律关系而颁发的行政性法规。自明初太祖废中书省后,封建政权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政法律关系也日趋复杂。明初统治者为了调整封建行政关系,相继制定了一些带行政法规性质的条例。如公元1402年的《功臣死罪减禄例》、公元1500年的《王府禁例六条》、公元1555年后制定的《宗藩军政条例》等。

2. 凌迟

【答案】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俗称“千刀万剐”,即先用育割肢解的办法残害人的肢体,然后施加各种酷刑,使犯人在惨痛当中缓慢死去。据史载,犯人在“肢解窗割,截断手足,坐钉,立钉,钩背、烙筋”后,“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犹动。四体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十分残忍。凌迟刑始见于五代,法定于辽朝,盛行于两宋。这种酷刑对后世影响很大,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凌迟刑,直至清末变法才被废除。

3. 以古非今罪

【答案】以古非今罪是指借上古三代的事迹,即尧、舜、禹,抨击当代的朝政,对国家治理方针、社会管理措施进行批评、非议。犯本罪的,要处以族刑:如果官吏对这种行为明知而不检举的,与之同罪。

4. 《贞观律》

【答案】《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帧观律》,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以下方面:①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②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③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 ④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5. 格

【答案】格是由皇帝发布的、国家机关必循遵行的备类单行救令与指示的汇编。汇编后的格。唐时称之为“永格”,使单行的救令上升为普遍性和经常性的法律。也有“百官有司所常行”的定制。唐代重要的格有《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格涉及范围广,灵活具体,效力最高,成为系统法律的重要补充。

6. 《永徽律疏》

【答案】《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一部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的典型代表,一般所说的唐律就是指《永徽律疏》,也是我国历史上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永徽三年,高宗因律文没有注疏造成适用法律困难的情况,广召解律者进行疏议工作。长孙无忌、李勋等承旨领导此项工作。他们依照y 冈罗训浩,研核丘坟”的原则,并继承汉晋以来己有成果,历时一年,终于完成了《永徽律》的疏议工作。永徽四年(公元653年),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天下,时称《永徽律疏》。其将律文与疏议有机地合为一体,提供了封建刑律的新形式,并为后世封建立法所继承。

7. 三刺之法

【答案】据《周礼》记载,西周时期有“三刺之法”,凡是重大或是疑难案件,要经过三道特殊程序来决定:“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三刺之法说明西周时期对于司法审判,特别是重大疑难案件十分慎重。“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的推行,也是西周“明德慎罚”思想的具体体现。

8. 准五服以治罪

【答案】准五服以治罪是《晋律》首创,目的在“峻礼教之防”。它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近则定罪愈轻,反之加重,但有些犯罪,如卑幼盗窃尊长财物,则恰恰相反。这是自汉以来礼法合流的又一体现。以后历代律典均相沿用,明代更将丧服图列于律首。

二、简答题

9. 简述汉代诉讼制度中对“诉权”的限定。

【答案】汉代的起诉又称“告幼”,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力一面指官府的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勃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

(1)武帝时,为了加强司法方面的镇压,由张汤、赵禹等“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以加强各级官吏纠举犯罪之责任。同时,还制定了有关奖励吏民告发犯罪的法令。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有不输税,令民得告言,以半与之。”按照《告络令》规定,凡是对自己的财产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者,被人告发以后,罚戍边一年,财产没官,而其中一半赏给告发者,以资奖励。

(2)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管辖逐级告劫,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然而,当时有冤者往往“不远千里,断发刻肌,诣闲告诉,而不为理’夕,甚至“百上不达”。结果,劳民伤财,有冤难伸。又根据汉律“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除大逆、谋反之外,在一般情况下不准卑幼告发尊长,告者要受到惩处。

10.说出奴隶制五刑的名称并简释其含义。

【答案】(1)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剔、寻卜」、宫、大辟五种刑罚。

(2)奴隶制五刑的含义

奴隶制五刑是从《禹典》“五虐之刑”发展而来。

①“五虐之刑”,主要指:黯(面上刺字)、剔(割鼻)、断耳(去耳)、宫(破坏生殖器官)、大辟(处死)五种。夏代为有效镇压反抗奴隶主国家统治与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承袭并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从而初步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制度,即墨、剔、非J 、宫、大辟。商代也规定了墨、剿, J 国、宫、大辟等五刑制度。

②墨刑是指在犯人的脸上刺字,一种羞辱刑; 鼻J 刑是指割去犯人的鼻子,给犯人留下犯罪的痕迹,使人面貌丑陋,是一种身体刑和羞辱刑的结合; 寻阵」刑是指把犯人脚砍掉的酷刑; 宫刑是指破坏犯人的生殖器官,对男犯人去其势,对女犯人幽其壁,是一种很残酷的刑罚; 大辟,就是死刑,只是奴隶制社会中死刑的执行方法很残酷,除去斩刑外,还有酿、脯、焚、剖心、剿、剔等刑杀手段。

11.简述清朝主要法典的制定及特点。

【答案】清朝主要法典及其特点具体如下:

(1)《大清律集解附例》

清朝第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编纂完成,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正式“颁行中外”。基本上是明律的翻版。体例、条文沿用明律,不少条文虽然与当时社会实际状况不符,但仍照录。此外,律例中对满官无规定,即该法典对满官并无约束力。因此,实际中这部法典没有得到认真贯彻和执行。

(2)《现行则例》

康熙王朝从未正式颁行过法典,足见其对修律的审慎。康熙十八年(公元1679年)鉴于律例不尽一致,命刑部将律后附例“应去应存,详加酌定”,定名《现行则例》,于次年刊刻颁行。10年后并入律内,但直到康熙四十六年(公元1707年),对法律的修订才告完成,可仍未颁行。

(3)《大清律集解》

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对清律的进一步修订完成,定名《大清律集解》,颁行全国。该法典成为后来((大清律例》的蓝本。此后,对律文的改动不大。

(4)《大清律例》

乾隆元年对《大清律集解》“逐条考证,重加编辑,又详校定例”。乾隆五年修订完成,称为《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篇目结构与大明律相同。与以往法典的不同是条文加小注,律后附例。《大清律》是以《大明律》为蓝本而制定的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综合性封建成文法典。经过清代几代皇帝百多年的修订完成的《大清律》,既是经验的积累,也是不断深化其立法指导思想的过程,结合满人汉治特点与实际,终于完成了这部集历代法典大成、体例严密周详的法典《大清律》。

(5)《大清会典》

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都曾进行会典的编纂。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下诏,仿《明会典》体例编《清会典》,其后又有《雍正会典》和《乾隆会典》编成,嘉庆年间的《会典事例》,是在乾隆《会典则例》的基础上编入逐年事例而成的。光绪朝,将康熙以来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