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611法学综合一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20
1. 立法
【答案】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2. 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
【答案】根据义务之间的因果关系,可将义务划分为第一性义务与第二性义务。①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其内容是不许侵害他人的权利,或适应权利主体的要求而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义务主体以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满足权利主体的合法主张。②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负的责仟,如违约责仟、侵权责仟、行政赔偿责仟等。
3. 法律权利
【答案】法律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具体地讲:①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权利,是由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包含在法律规范逻辑中的,或至少可以从法律精神和法律原则中推定出来的; ②任何法律上的权利都是社会上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统治阶级)或集团(统治集团)的意志的体现; ③权利有明确的界限; ④权利归根结底是工具,而不是目的; ⑤权利具有能动性和可选择性。
4. 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答案】(1)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概念
①法律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法在制定出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的实施,就是使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变成为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的状态转到实然状态,由可能性转变为现实性。
②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具体来说,就是法律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
(2)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的关系
法的实施实际上是法的实现的中心环节和主体部分; 同时,他们二者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具体来说,法的实施和法的实现的区别表现为:
①法的实现比法的实施的范围更为广泛。法的实施是一种实际的活动过程; 法的实现则不仅包括这一过程,而且还包括这一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②法的实施主要侧重于的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 法的实现则不仅强调法的执行、适用及遵守,而且还特别强调法的监督和保障。
③法的实施既可能是正值,也可能是负值; 法的实现则肯定是正值。
④法的实施是过程、手段,法的实现则是目的、结果。没有法的实施就不可能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是法的实现的前提; 同样,没有法的实现,法的实施则丧失了实际意义,法的实现是法的实施的目的所在。
二、简答题
5. 简述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主要因素。
【答案】法的效力是指法对其所指向的人们的强制力或约束力,是法不可缺少的要素。法的效力层级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各种法的渊源中,由于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生效时间和适用范围等不同,各种法的效力也不同,由此形成的一个法的效力等级体系。
影响法的效力层级的因素主要有:
(1)制定主体
法的制定主体地位的高低影响到法的效力层级的高低。处理不同层级的法之问所发生的冲突,应遵循上位法优先十下位法的规则。在中国,这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是:
①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③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超越权限,它们中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8条所确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2)适用范围
一般来讲,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②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经裁决应改变或撤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立法法》第87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撤销。
④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同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生效时间
就同一调整领域或同类调整关系而言,后法优于前法。
①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同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②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分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机关裁决。
③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同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6. 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通常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各国法律因历史传统和各种因素的作用,在法对人的行为的效力上往往遵循不同的原则。这些原则有:
(1)属人主义原则。这在历史上是较早的一个原则,它是以人的国籍和组织的国别为标准而确立的。其含义是:凡本国的人和组织,无论是在国内或国外,均受本国法律约束。实施这一原则有碍于对国家主权的维护。因为按照这一原则,外国公民与无国籍的人犯法便不受约束。
(2)属地主义原则。这是依领土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即凡属一国管辖范围的所有人,无论是本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的人,都接受该国法律的调整。这一原则也有碍该国主权,它将使一部分本国公民在国外的违法行为不受本国法律追究,其合法权利也将不受保障。
(3)保护卞义原则。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入帝国卞义时期采取的一项原则,它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来确定法的适用范围。其含义是,只要有碍本国利益,则不论违法者是任何国籍的公民或无国籍的人,一律受该国法律约束。这种只顾本国利益、有碍他国利益的原则己被多数国家所否定。
(4)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又称为“综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己被绝大多数国家共同认可,因为它既维护了本国主权,也维护了他国主权,有利于国际交往。我国也适用这一原则。
7. 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案】法律全球化表征的是全球社会法律发展的趋势和规律。法律全球化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世界法律的多元化
①国家法不再是世界上法律的唯一表现形式,世界法律开始走向多元化和多样化。
②三类非国家的行为主体(政府间国际组织、超国家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正在创造或发展着不同于国家法的新的规则和秩序。
(2)世界法律的一体化
①在法律方面,全球化使得全球范围内存在的各种形式的法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成为一体。
②国内法与国内法、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家法与非国家法等各种形式的法之间以极其复杂多样的方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其中任何一种法律体系的变动,可能都会立即引起其他法律体系的变动或者反应。
③法律一体化还意味着世界范围内将出现某些“全球性法律”、“世界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