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849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

【答案】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行为,侵犯的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两罪的主要区别是:客观要件不完全相同; 对象不同; 主体范围不同; 客体不同。

2. 不作为

【答案】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成立不作为,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

②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重要条件。

③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关键条件。

3. 鉴定

【答案】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鉴定是一种重要的技术性很强的侦查手段,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准确揭示物证、书证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鉴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凡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都可以进行鉴定。

4. 并科原则

【答案】并科原则,又称相加并科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然后数刑相加,合并执行。并科原则虽在理论上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实际上既过于严酷,且很难执行。特别是数罪中有宣告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更无法合并执行。

5. 连续犯

【答案】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要件包括:

①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②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③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④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二、简答题

6. 简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制度。

【答案】《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后半段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

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这就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简称死缓。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死刑的一种执行制度,死缓是我国的独创。

(1)根据上述刑法的规定,死缓的适用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①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这是适用死缓的前提。应当判处死刑,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和刑法的规定,对其应当判处死刑。

②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是指根据犯罪分子所犯罪行,虽然对其应当适用死刑但不是非立即执行不可的。刑法对哪些犯罪分子属于“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事审判经验,应当判处死刑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a. 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其他法定从轻情节的;

b. 在共同犯罪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或者其他在同一或同类犯罪案件中罪行不是最严重的; c. 被害人的过错导致犯罪人激愤犯罪的;

d. 犯罪人有令人怜悯之情形的:

e. 有其他应当留有余地情况的等等。

(2)由十死缓不是独立的刑种,而是暂缓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因此,被适用死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的表现不同而有三种不同的结果:

①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②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③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7. 简述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答案】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与该行为的性质不相一致的严重结果,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其中与其犯罪性质相一致的结果为基本结果,不一致的更重结果为加重结果。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虐待家庭成员致人重伤、死亡等,都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包括四个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种犯罪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一罪的基础;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的犯罪行为,就不是结果加重犯。如行为人一次或多次实施伤害行为,一次或多次实施虐待行为等。

(2)一行为造成了两种犯罪结果:基本结果与加重结果。

结果加重犯的本质特征是一种行为两种结果。

①其中的一种结果(基本结果)是行为在通常的情况下应有的结果,即正常的结果;

②而另一种结果(加重结果)是行为通常不会产生的结果,而且是与基本犯罪的行为性质不相一致的结果。有这两种结果才能成立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如果一行为造成的多个结果,都是

该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应有之结果,就不是结果加重犯。

(3)法律规定加重其法定刑,而不是加重其罪。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出现了与该犯罪的性质不相一致的加重结果,刑法规定按照另一重罪论处,这就不属于结果加重犯。

(4)行为人对两种犯罪结果出于不同的罪过。

行为人对两种结果处于不同的罪过心理,从刑法条文可以看出,少数加重结果限于过失,多数既存在故意也存在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心理与基本结果的心理相同,不应认为是结果加重犯,而是同一种犯罪的不同情节,属于情节加重犯,如抢劫故意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

8. 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答案】(1)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概念

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②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2)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区别

①执行的场所不同。拘役是在犯罪分子所在地就近的场所执行,一般在拘役所、看守所执行,而有期徒刑主要在监狱中执行。

②执行机关不同。拘役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而有期徒刑的执行机关是监狱。

③期限不同。有期徒刑的期限长、起点高、幅度大; 拘役的期限短、起点低、幅度小。

④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有劳动能力的一律实行无偿的强制劳动,也没有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的待遇。

⑤法律后果不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的,不能构成累犯。

三、论述题

9. 论刑法中规定排除犯罪事由的原因及其种类。

【答案】(1)排除犯罪事由的原因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对于正当行为,现代世界各国刑法基本上都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基于对这类行为的性质理解不同,各国刑法及国内外的学者对其称谓各异。西方刑法理论一般称之为“阻却违法的行为”,认为正当行为虽然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的该当性,但刑法经过实质性的价值判断,免除其原有违法性,因此,不负刑事责任。有些学者称之为“排除犯罪的事由’夕,有些刑法学者称之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正当行为”,名称虽异,其实质相同。

(2)排除犯罪事由的种类关于正当行为,我国刑法仅明文规定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