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849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避险意图、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限制和避险禁止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七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兔除处罚。
2.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答案】以主体是否要求以特定身份为要件,自然人犯罪主体分为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自然人犯罪的一般主体是指达到一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自然人。特殊主体是指除具备犯罪的一般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的身份条件而构成特定犯罪的人。特殊主体与一般主体构成共同犯罪时,一般主体能否构成只有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应当以特殊主体的身份条件是否在共同犯罪中发生作用为标准予以认定。
3. 危害国防利益罪
【答案】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违反国防法律、法规,拒绝或者逃避履行国防义务,危害作战和军事行动,危害国防物质基础和国防建设活动,妨害国防管理秩序,损害部队声誉,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且一般都是非军人。
4. 刑法的溯及力
【答案】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
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5. 抽象危险犯
【答案】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
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二、简答题
6. 简述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公安机关的公务。公务,是指公共管理事务,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上述四类人员。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且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有意以暴力、威胁方法加以阻碍,或者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国家安全机关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而有意进行阻碍,希望或放任使之,无法正常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对上述人员的身份或者执行公务的合法性发生认识错误而实施了妨害公务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7. 简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理解。
【答案】根据《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可作以下理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包括地下层。
②领水,即内水(内河、内湖、内海以及国与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这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为界,如果是可通航的河道,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和领海及其地下层。
③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包括大气层以内的空间。
(2)另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下两部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自然延伸,也称“拟制领土”,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这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既指民用的,也可以是军用的; 既指航行途中的,也指停泊状态的; 既指在公海或公海的上空的,也指在别国的领域内的(在别国领域内犯罪,当然别国也有权管辖)。总之,在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不论该船舶或者航空器在任何地点,我国均有刑事管辖权。
②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因此,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8. 简述抢夺罪的概念及构成特征。
【答案】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 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2)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各,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来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以直接夺取财物为目的,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 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 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罪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并罚。但是,如果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夺取的对象必须是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如果抢夺财物的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 如果故意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则不成立抢夺罪,而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主体力一面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公私财产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抢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自己享有而抢夺,为了帮别人而抢夺,不管犯罪的动机如何,只要行为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就具备了抢夺罪的主观要件。
三、论述题
9. 试论人民法院在定罪和量刑时如何考虑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答案】(1)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概念
①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他们继续犯罪的条件,并将其改造成为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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