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武汉大学630综合知识(法理、宪法、行政法、刑诉、民诉)之刑法学考研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2. 连续犯
【答案】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要件包括:
①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②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③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④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答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审判制度。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有能力执行拒小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③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4. 任意的共同犯罪
【答案】任意的共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个人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而形成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这种犯罪不以多数行为人实行犯罪为必要,可以一个人实施,也可以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任意的共同犯罪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
刑法理论上研究的共同犯罪,主要是这种共同犯罪。对这种共同犯罪,应当根据刑法总则规定共同犯罪的条款和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定罪量刑。
5. 偷税罪
【答案】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己扣、己收税款,偷逃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子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6. 妨害公务罪
【答案】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 量刑
【答案】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指控犯罪的被告人依照刑法规定裁量和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刑罚裁量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人民法院的刑罚裁量活动虽然最后表现为某种己经确定的结果,但是事实上刑罚裁量活动是一个综合裁量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已经构成犯罪的被告人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确认。
②对犯罪人应当适用的刑种和刑度的确认。
③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方式与制度的确认。
8. 间接正犯
【答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其犯罪构成为:
①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行为所侵犯的首先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a.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贿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下作人员。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9. 挪用公款罪
【答案】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下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③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10.期待可能性
【答案】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如果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非难,也就不存在刑法上的责任。
二、简答题
11.简述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的概念与处罚原则。
【答案】(1)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①双罚制
双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既要处罚单位,又要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的直接责任人员,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双罚制是一种较为合理且有效的处罚单位犯罪的制度。刑法对单位犯罪多数采用的是双罚制,但是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问题上又作了两种不同的规定:
a. 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法定刑处罚;
b. 对有关的责任人员单独规定不同于个人犯该罪时的独立的法定刑。
例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个人犯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而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单位犯受贿罪的,除对单位判处罚金以外,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②单罚制
单罚制,是指对单位犯罪,只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我国刑法规定的单罚制仅指代罚制。
在单罚制中,有的条文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有的只规定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第四百零二条); 有的笼统地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如第一百月十七条)。这月者中,第一种情况和第廿种情况是同一的,第二种规定中仅指有关的主管人员,而不包括“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