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686法学综合之民法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用益物权
【答案】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物权法反映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用益物权的特征包括:①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②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③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④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2. 民事法律关系
【答案】民事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之分,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法调整社会关系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 狭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在现实生活中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关系。通常,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是维护正常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在发生民事责任的J 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不同的内容,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也可以认定该项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 名誉权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力一式加以丑化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特征: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依然应当受到保护; 名誉权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
4. 实践性合同
【答案】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赠与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需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赠与合同、信贷合同中的银行借款合同和运送合同中的铁路、航空等客运、货运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上均己脱离实践性合同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合同。
5. 相邻权
【答案】相邻权,又称为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
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的便利。相邻关系的种类包括:①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②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③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④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⑤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⑥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为:①依据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②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③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④公平合理,依法给予补偿。
二、论述题
6. 试述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类型。
【答案】(1)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特征是:①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既非有效,亦非无效。②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台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变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变为无效的民事行为。③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于行为成立时; 确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并不存在对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因此没有发动公权力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进行干预的必要。允许经由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最终确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是贯彻私法自治原则的需要。
(2)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类型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2项以及《合同法》第47条第1款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绝对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多方民事行为,尤其是合同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②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是指当事人在对财产(包括物和权利)没有处分权能的情况下,实施了以引起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权处分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③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的身份所进行的民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④无权代表行为
无权代表行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超越代表权限进行的民事行为,包括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未经法人或其他组织授权,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章程中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的民事行为; 也包括他们超越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章程或决议对其代表权设定的其他限制进行的民事行为。
(3)法律后果
效力未定的法律行为的最终后果是被追认有效、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效的民事行为能实现行为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 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尽管不能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并非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发生如下法律后果:
①返还财产
民事行为自成立至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期间,当事人可能已根据该民事行为取得了对方的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取得财产的法律根据已丧失,原物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请求受领财产的一方返还财产。原物不存在的,交付财产的一方可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对方返还不当得利。只有一方交付财产的,作单方返还; 双方皆交付了财产的,作双方返还。
②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以及《合同法》第58条,民事行为被确认绝对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如由一方的过错造成,要由有过错的一方向无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所发生的损失。在双方皆有过错的情况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就民事行为被撤销时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区分类型予以认定:民事行为被撤销是由于当事人一方存在重大误解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应超过民事行为有效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数额。民事行为被撤销是由于当事人一方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该方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数额不受民事行为有效时对方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数额的限制。
③其他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在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时,追缴双方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依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74条的规定,所谓“双方取得的财产”,应当包括双方当事人己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7. 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体系。
【答案】民法典编纂的体系,是指以调整财产所有和财产交换为目的,由民事主体、物权、债和合同等制度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体系。民法典编纂的体系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制度
民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商品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民事主体制度包括自然人、法人、合伙、其他社会组织等制度。
(2)物权制度
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的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制度。
(3)债和合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