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昌大学869专业综合(含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当事人能力当事人适格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一般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必需的诉讼法上的能力或资格。
②当事人适格,又称正当当事人,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事人。
(2)两者的区别
①当事人能力是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而言抽象出来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它属于诉讼主体要件中的抽象要件。
②正当当事人是针对具体案件而言的,是在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中具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正当当事人因具体案件的不同而有不同,某人可能是某一诉讼案件的正当当事人,但在另一诉讼中却未必成为正当当事人,有当事人能力者未必是正当的当事人。
2. 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异议之诉系一种实体上正当性保障的救济方法,有债务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异议之诉(即第三人异议之诉)之分。前者是指债务人对于执行依据所载的执行债权,主张有足以排除法院强制执行的事由,而请求法院作出该执行依据不得执行的判决;后者是指案外第三人就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而请求法院作出该特定标的物不得执行的判决。
3. 执行竞合
【答案】执行竞合是指民事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者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互排斥,各债权人的权利难以同时获得满足的一种竞争状态。
从类型上分,执行竞合可分为民事执行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竞合,民事执行与财产刑执行之间的竞合。
4.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
过程;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二、简答题
5. 试析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举证时限制度。
【答案】(1)举证时限的概念
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出证据,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时限由以下两个要素构成:
①一定的期间。举证期限的存在必定依赖于一定的期间,期间的长短可以由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期间一旦确定,对双方当事人便产生约束力,当事人须在该期限内完成举证行为。
②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法院不采纳该证据,另一种是虽然采纳该证据,但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逾期举证的一方还应负担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而扩大的直接损失。
(2)设置举证时限的理由
未规定举证期限给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①影响了法院的办案率;
②使得诉讼中常常出现“证据突袭”;
③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
④有损于生效裁判的稳定性。
(3)举证时限的确定
①实行证据交换时举证时限的确定
证据交换是指庭审前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交流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方面的信息。
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实施。实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时限届满之日,证据交换终了之时即为举证时限届满之时。
②不实行证据交换时举证时限的确定
第一,法院指定。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30日的限制。
第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限,须经人民法院认可。
(4)举证时限的延长与重新指定
①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法院经审查后可以适当延长。在延长期内举证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申请延长。能否再次延期要由法院审查后决定。
②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是指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后,因出现了特殊情形,法院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一般发生于第一次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之后。
人民法院须在以下两种情形下为当事人重新指定举证时限:
第一,当事人因法院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与自己主张的不一致而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第二,当事人因法院认定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与自己主张的不一致而变更诉讼请求。
(5)新的证据新的证据,一般是指并非因当事人本人的重大过失而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证据。
(6)适用举证时限应当注意的问题
主张对存在过错的逾期提交证据,一般采用训诫、罚款、赔偿损失的制裁措施,只有在当事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甚至只有在存在故意的情况下,才采取不予采纳该证据这一严厉措施。
6. 简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答案】(1)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概念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就是提起诉讼的人即原告。其被诉的相对人即被告。当事人存在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民事诉讼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但从广义上讲,当事人除了原告与被告之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当事人的称谓因诉讼的程序和阶段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普通程序和简单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的,仍称为原告和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的,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等等。
(2)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种类
①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者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②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原告与被告是最基本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相互对立的两造。他们的诉讼地位既相互对立又彼此依存,没有原告就没有被告,没有被告原告也无从谈起。他们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其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的发生、发展和消灭有重大的影响。
③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并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的第三方当事人。
7. 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案】(1)证明对象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证明对象的确定是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