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诉某国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所以一审由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此案情,回答以下问题:该案由院长方某和审判员常某、人民陪审员齐某组成合议庭,付某为书记员,胡某为翻译人员。以下关于回避决定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方某的妻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则关于方某是否回避的决定应由上一级法院作出。 如果付某是乙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吴某的同胞兄弟,且常某是合议庭审判长的话,则关于付某是否回避的决定应由常某作出。 如果常某是甲公司诉讼代理律师钱某的老师,且其又是合议庭审判长的话,则关于常某是否回避的决定应由审判委员会作出。 如果胡某的妻子是甲公司的员工,则关于胡某是否回避的决定应由方某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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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甲公司诉某国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属于重大涉外案件,所以一审由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此案情,回答以下问题:第二次开庭前,甲公司发现审判员常某接受乙公司诉讼代理律师吴某的请客送礼,于是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则以下各选项中哪些说法是不正确的?() A.在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甲公司申请的决定期间内,常某原则上不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人民法院对甲公司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7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如果法院决定常某不必回避,而甲公司不服的,那么其可以在接到决定时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如果法院决定常某不必回避,而甲公司不服的,在甲公司申请复议的期间内,常某原则上应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除非有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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