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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温州大学法政学院818法学综合之《民法》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除斥期间

【答案】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其主要特征有:①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从立法例看,除斥期间一般是法律规定的,也有法律规定可以由当事人确定的情况。②除斥期间是某种权利存续的期间。这里所指的某种权利,是指有限范围的权利。

2. 信用权

【答案】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信用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降低的权利。

信用权的范畴,信用属于名誉的范畴。一般认为,名誉是指民事主体各个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信用,则专指民事主体在经济方面所享有的社会评价。之所以将信用权从名誉权中独立出来,是因为信用的重要性。

3. 遗嘱继承与遗赠

【答案】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为遗嘱人,依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遗产权利的人称为遗嘱继承人。由于遗嘱反映被继承人的意志,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意愿的实现,所以遗嘱继承又称为意定继承。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自然人称为遗赠人,遗嘱中指定受赠与的人为受遗赠人,指定赠与的财产为遗赠财产或者遗赠物。

4. 名誉权

【答案】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力一式加以丑化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的特征: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民事主体; 自然人去世后,其名誉依然应当受到保护; 名誉权与财产利益有密切关系。

二、简答题

5. 什么是合同的终止? 有哪些情形可导致合同终止?

【答案】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与合同的成立一样,合同的终止也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这些法律事实便是合同终止的原因。引起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解除。

(1)清偿,是指为依照债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的给付行为。

(2)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均己届清偿期时,各自可使自己的债务与他方债务在对等额内同归消灭的行为。

(3)免除,是指债权人为消灭债而向债务人作出的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4)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人的情形。民法上的混同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所有权与其他物权同归一人,其他物权因混同而消灭; 二是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保证债务为主债务吸收而消灭。

(5)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约定解除,是当事人通过行使约定的解除权或者双方协商决定而进行的合同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而由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

6. 简述肖像权和其法律性质。

【答案】(1)肖像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特征包括:

①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肖像权人去世后,其肖像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③肖像权体现的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

④肖像权中包含有物质利益。

(2)肖像权的法律性质

肖像权的性质属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7. 试分析不当得利的效力。

【答案】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小当得利的义务,根据受益人是否为恶意又分为:

(1)受益人为善意

受益人为善意是指在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现存利益)为限; 如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现存利益不限于原物的固有形态,如果形态改变,其财产价值仍然存在或者可以代偿,仍然属于现存利益。

(2)受益人为恶意

受益人为恶意是指在取得利益时明知没有合法根据,其返还利益的范围应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之时己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返还义务也不免除。

(3)受益人在取得利益时为善意,嗣后为恶意的

其返还范围应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4)在受益人死亡的情况下,可依继承法的规定,由其继承人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8. 民事义务含义与分类。

【答案】(1)民事义务的含义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民事义务与民事权利相对应、相关联,因此,民事义务的分类与民事权利的分类有类似之处。例如,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与相对权,民事义务可分为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 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义务可分为主义务与从义务等。除此之外民事义务还有其相对独立的分类,主要分类有:

①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

以民事义务发生的根据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法定义务是指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应负的义务。例如,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中规定不同的民事主体在不同情况下应当负的义务。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属于绝对权,法律一般不直接规定义务人的义务,但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可以理解义务人对绝对权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约定义务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的义务,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②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以民事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为标准,民事义务可分为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当作出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又称积极义务。包括给付财物、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等。

不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应为消极行为或者容忍他人的行为,又称消极义务。例如,不侵害他人的物权、知识产权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容许他人在自己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上通行或者作业的义务等。

三、论述题

9.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及其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

【答案】(1)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民事行为”这一概念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创造。在《民法通则》中,民事法律行为仅是民事行为的一种,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除民事法律行为外,尚有其他效力类型的民事行为,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包括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其中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不发生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所欲达到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是指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因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