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824法学综合之《民法》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一般人格权
【答案】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主体的普遍性;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④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在学理上通常将一般人格权的内容概括为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及人格尊严四方面。
2. 不当得利
【答案】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在这一事实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称为受益人,受到损失的一方称为受害人或者受损人。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它属于事件。不当得利的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一方受利益; ②他方受损失; ③一方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没有合法根据。
二、判断改错题
3. 辨析: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不属于民法上的代理。
【答案】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民事诉讼中的代理也属于民法上的代理,具体分析如下:
(1)根据民法理论,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2)代理的适用范围
①代理各种民事行为。这是最普遍的代理行为。如代签合同、代理履行债务等。
②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如代理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代理缴税,代理法人登记等。 ③代理民事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讼代理行为,这是当事人实现和保护其民事权利的重要方式。后两项代理的内容不是民事行为,是广义的代理,原则不适用民法不代理的有关规定。
4. 辨析: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均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答案】上述观点是不准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该观点混淆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界限。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点主要体现在自然人身上。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是存在着差异的。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一般就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而这里的民事权利只是一种
资格,而非主体可以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一个主体要想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存在差距,就自然人而言,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必然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的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完成一定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三、单项选择题
5. 在我国《合同法》上,附条件赠与合同属于( )。
A. 实践合同
B. 诺成合同
C. 实际上是单力一法律行为
D. 有对价的合同
【答案】B
【解析】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无需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负有将赠与物之所有权转移至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享有接受赠与的权利,不承担对价性的义务。附条件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的义务并不具有对价性。
6. 下列关于承揽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 定作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解除合同
B. 定作人只能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C. 定作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D. 定作人只能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承揽合同具有特定的信任关系的性质,定作人相信承揽人的技术条件、设备、工作能力和信誉等适合自己的要求,而承揽人也是凭借定作人的这种信任才能承揽,合同始得成立,因此,承揽人须以自己的技术条件、设备等独立完成主要工作,不得擅自转交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应就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四、简答题
7. 比较信赖利益和履行利益。
【答案】(1)二者的概念
①信赖利益是指在合同订立等以当事人间具有特殊信赖关系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中,当事人信
赖法律行为的有效而可得到的利益,理论上也将信赖利益归纳为当事人因相信该法律行为有效而所受的损害,也称消极行为上或消极契约上利益。
②履行利益是指因债务的正确履行而给债权人带来的利益,理论卜也从债权人所受损害的角度界定履行利益,即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使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未获实现而产生的损害。
(2)二者的相同点
①二者都是利益的实现有赖于对方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义务人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则会造成利益人的损害。
②二者都是民事领域的利益,属于私法利益。
(3)二者的不同点
①二者适用的场合不同。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一般是在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的意义上使用的,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多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对因信赖合同有效而遭受损害的场合,如缔约过失等。履行利益则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之中,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不存在履行利益的问题。
②履行利益赔偿的结果与债务正确履行的结果一致,而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与赔偿权利人未曾信赖特定法律行为有效时的状况一致。
五、论述题
8. 《合同法》第48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请论述分析“行为人承担责任”的J 陛质与法律适用。
【答案】(1)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于相对人的责任根据如何,其说不一。通说认为,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无权代理人对于相对人所负责任的内容如何,世界各国立法不尽一致:口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德国民法规定,应根据相对人的选择,或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我国法律对此暂无明定,学界多持德国法之主张。
(2)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
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责任,不为合同责任。被代理人拒绝追认代理权,则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不存在实质上的代理关系,也无合同关系或者合同上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于被代理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如果因为无权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损失,由无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甲多次假借乙的名义向丙借款,事后又不予归还,造成乙的名誉损害,对此,甲应对乙的名誉损害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行为人与相对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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