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6年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补贴

【答案】补贴是指进出口政府为了刺激出口,对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殊的经济或财政上的支持措施。构成补贴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补贴存在;

(2)损害存在,确定损害的主要依据为:①补贴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②这些进口商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者所带来的影响。

(3)补贴的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2. 经济监督权

【答案】经济监督权是指有关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对国民经济活动进行督导和监察的权力。这种经济监督按照监督主体和监督内容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一般经济监督和专门经济监督。

一般经济监督又可划分为最高行政监督、地方各级行政监督以及职能监督。

专门经济监督是指国家经济机关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所实施的经济监督。包括:①审计监督; ②金融监督; ③工商行政管理监督; ④技术监督; ⑤国有资产监督。

3. 商业银行

【答案】《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一,商业银行是特殊企业,其设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不同于普通企业; 第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 第三,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4. 企业

【答案】企业是指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相结合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上述定义包括以下含义:

①企业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活动的经济组织;

②企业是由人的要素和物的要素有机结合而组成的经济组织;

③企业是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④企业是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

5. 预算执行

【答案】预算执行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和其他预算主体组织一预算收入和划拨预算支出的活动,是将经过批准的预算付诸实施的重要阶段。在我国,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6. 投资主体

【答案】投资主体是指享有投资决策权利、具备资金筹措能力、享有投资收益并承担投资风险的法人或自然人。投资主体一般具备三方面的条件:①能相对独立地作出投资决策,包括投资方向、投资数额、投资方式等; ②要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即投资决策者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合法地筹集到投资资金; ③投资决策者对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并能够相对独立地承受投资风险。上述三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完整的投资主体。

7. 有限合伙

【答案】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中国在发展高新科技企业、风险投资领域的发展急需引入类似制度。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8. 房地产登记

【答案】房地产登记是指将房地产权属及其变动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及权利变动,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行为。我国房地产登记将房屋与土地分离,分别由房屋管理机构与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相对混乱,效率低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未来房地产登记改革的方向。

二、简答题

9. 简述审查经营者集中时考虑的因素。

【答案】经营者集中是指一个经营者通过取得财产、股份、联营或者其他方式,对另一个经营者施加支配性影响。经营者集中的方式除了公司法意义上的合并以外,还包括经营者之间通过收购股份、联营、人员兼任等方式实现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下列的因素:

(1)审查期限。反垄断机关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宣布结果,以保证审查不至于过分冗长而影响经济效益。

(2)审查内容。事前审查是为了在经营者集中之前使反垄断机关了解并掌握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并以该信息为基础作出是否准予集中的决定。是否准予集中的判断标准是该项集中是否有可能显著妨害有效竞争或实质减少竞争。因此,审查的内容一般涉及集中各当事人的情况、企业与市场的关系、集中的理由等,具体包括企业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职工人数、资产状况、上一年度的市场营销额、利税情况、参与集中当事人的市场占有率等。

(3)检查。在审查期问,反垄断机关有权对参与集中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检查,包括:①进入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 ②检查、复制相关的账簿、记录; ③查封经营场所、

账簿或记录; ④对经营者的任何代表或雇员进行询问,要求其对与检查的内容和日的相关的事实或文件进行解释,并记录其回答。

(4)反垄断机关在行使检查权时,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详细说明检查的内容、目的、法律依据及经营者所享有的权利。

10.什么是预算决算监督?

【答案】预算决算监督,是指负有法定监督权的机关,依照预算法规定,对国家预算决算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预算决算的监督根据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

(1)权力机关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乡级人大对本级预算决算进行监督。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主要形式是组织调查和询问、质询。

(2)政府监督。各级政府有权监督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3)政府专门机关监督。财政和审计部门有权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11.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审计法修订案,请简述《审计法》修订的主要方面及其意义。

【答案】《审计法》修订的主要方面及其意义具体表现如下:

《审计法》是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加大审计监督力度,进一步维护国家则政经济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己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审计法律制度进行了修订,主要是在健全审计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审计监督手段、规范审计监督行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1)健全审计监督机制

修订后的《审计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规定,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政府对审计工作报告所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也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这将有利于强化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执行的监督职责,加强对政府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审计机关在为本级政府代拟审计工作报告时,将重点报告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强调从总体上分析和反映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同时,还应适当报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情况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的其他审计情况。

(2)完善审计监督职责

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关职责进行了相应调整。在原审计监督职责的基础上,将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等,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增加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明确了核查社会审计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