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我国出版的三部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都对胎儿利益保护问题作了规定,但并不完善。实践中,待产胎儿遭受外力侵害直接导致其不能活着出生或者出生后生命极其短暂,胎儿主张损害赔偿的诉求因缺乏法律依据,其权益得不到恰当的保护。只因出生时间的纯粹偶然性就完全否定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公平的。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看待,尽管这对它毫无裨益。应赋予受害胎儿在活体出生后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他人的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母亲流产或死胎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加害人应对胎儿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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