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外交学院国际法系710法学综合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刑事责任与刑罚
【答案】刑事责任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为:
①从刑事立法看,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是否规定为犯罪和如何规定刑罚的依据。
②从刑事司法看,刑事责任是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
2. 侵占罪
【答案】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犯罪对象为他人的财物,不包括他人财产上的利益。至于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物还是无形物,均在所不问。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合法持有的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
3. 违法性认识
【答案】违法性认识,是指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形式上是违法的。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是台定违法性认识,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显然是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行为结果的危害性,而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行为及结果的刑事违法性。
4. 集合犯
【答案】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其特点包括:
①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②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二、简答题
5. 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 它与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何区别?
【答案】(1)玩忽职守罪的认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或者说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职能。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公职。不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未履行根据职责应当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公职,是指违背职责要求,不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方式履行职责。不履行公职表现为不作为; 不正确履行则一般表现为作为,或者作为与不作为相互交织。
③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与滥用职权罪的主体相同,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代表国家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④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理应烙尽职守,尽心尽力,在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2)玩忽职守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且行为人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上都有失职行为,故很容易与玩忽职守罪混淆。但二者存在以下区别:
①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可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
②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同。玩忽职守罪一般发生在国家机关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活动中,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发生在各种生产、作业等过程中。
③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公共安全。
三、论述题
6. 简述比较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答案】(1)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虚假行为、伪装表示、通谋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
①各方表意人的外部表示与内心真意都不相符;
②表意人非真意的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明知;
③双方就非真意的意思表示达成合意。通谋虚伪表示以各方表意人的意思联络为核心,如果不存在通谋的意思联络,则不构成通谋虚伪表示。
如果通谋虚伪表示是向第三人发出的,则第三人是否知道该行为属于虚伪表示,不影响其效
力。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2)恶意串通
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了实现不正当的利益而通谋。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3)二者的比较
①通谋虚伪表示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恶意串通不仅指当事人通谋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且还指当事人通谋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②通谋虚伪表示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 恶意串通不仅包括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而且包括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的通谋。
③通谋虚伪表示并没有对行为目的进行特殊要求; 而恶意串通
无论属于何种通谋,均应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即存在目的违法性。
四、案例分析题
7. 被告人李某2012年11月被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李某于2013年1月检举了监狱内另一犯人的重大犯罪活动,2013年7月检举监狱外三起重大犯罪活动并经查证属实。2014年1月20日,在一犯人盯着李某看时,二人发生争执,李某向该人腹部猛踢一脚,致其脾脏破裂摘除(重伤)。
对李某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对于在死缓期间,既有故意犯罪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如何处理,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难题。但这是刑法第五十条规定中所客观存在而司法实践亦无法回避的一个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可资执行,理论界也尚未展开广泛、深入的探讨。
有人认为,既然刑法规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就必须执行死刑,那么即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免之一死。我们认为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样的作法不利于罪犯改恶从善,与尽量减少死刑实际适用的“少杀”政策也格格不入。
由于犯罪人在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同时又故意犯罪,故减为有期徒刑有不当之处,似应减为无期徒刑,此处在现行法律中没有加以规制,应当尽快通过立法。
本案中,李某在死缓考验期内,故意伤害另一犯人,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减为无期徒刑。对犯罪分子适用,但不具有刑罚性质。换言之,非刑罚处理方法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就不能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处理方法,有的是与刑事处罚同时适用,如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有的是独立适用,如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责令赔偿损失、由主管单位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即是对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适用。
(3)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意义
①非刑罚处理方法是刑罚的必要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