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华中农业大学文法学院836经济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房地产登记
【答案】房地产登记是指将房地产权属及其变动情况向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及权利变动,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行为。我国房地产登记将房屋与土地分离,分别由房屋管理机构与土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相对混乱,效率低下,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未来房地产登记改革的方向。
2. 独立董事
【答案】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3.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答案】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和政府对行政事业资产和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行政事业单位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相关权利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是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制定发布的,调整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关系,规定产权登记的内容、种类、程序、主管机关的法律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 区域经济政策
【答案】区域经济政策是指政府旨在改善一国范围内经济的空间结构所制定的公共干预的准则及所有的公共干预行为。区域经济政策是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体现产业布局政策,以实现产业布局结构的合理化,纠正市场机制造成的国民经济空间结构的缺陷,达到提高经济效率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总目标。
5. 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形式或投资组织,即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从事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
6. 产品质量
【答案】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反映实体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和特性的总和。包括实物
产品和无形产品质量,即服务产品质量。具有使用性能、安全、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特征属性。
7. 经济法的法域属性
【答案】经济法的法域属性是指经济法应当纳入何种法域,公法还是私法,甚至是第三法域。经济法律规范是以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种经济关系具有特殊性,因此关于经济法法域属性也存在着争议。有主张“公法”,有主张“社会法”,还有主张不同于“社会法”的第三法域。
8. 预算外资金
【答案】预算外资金是指相关主体为了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虽然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但它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或单位的自有资金。
二、简答题
9. 试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
【答案】(1)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的概念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社会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社会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2)经济法社会本位的具体体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活动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者某种经过授权的组织,作为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约身份、地位出现的。
②在具体经济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权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不得片一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不是不讲权利,只讲责任。相反,它强调并全面贯彻权利(力)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它主张要正确把握权利(力)、义务设置的出发点和基础,理解权利(力)的来源和获取、行使的条件。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企业、个人等,都要首先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尽责的基础上享有权利(力)、获得利益。因此,社会本位不是义务本位,更不是企业或个体义务本位。社会本位的思想是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反映社会进步要求的。
10.简述产业法的特征。
【答案】产业法的特征是:
(1)产业法的综合性
①调整对象的综合性,指产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既有竞争关系,也有产业及行业管理关系;
②调整方法的综合性,指产业政策主要由国家依法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制定和推行,其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以体现问接调控特点的任意性规范、授权性规范和鼓励性规范为主,但也有一些限制性和义务性规范的形式;
③其基本法律制度规范所涉及的领域,涵盖了第一、二、三产业在内的各行各业。
(2)产业法的协调性,即协调产业法和其他各项法律制度的配套实施; 其协调性还体现在产业法本身的具体内容中。
(3)表现形式的灵活性,指产业法在立法和执法以及法律的表现形式等诸多方面,具有很强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的特点决定了产业法以行政法规为其基本的表现形式。
(4)规范的选择性,指产业法旨在通过以经济杠杆为主要内容的选择性规范,来引导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制度特点。
11.如何理解市场优先原则?
【答案】理解市场优先原则应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1)市场优先原则的概念
市场优先原则,是指要把市场作为经济运行最主要的调节方式,在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国家的调节作用,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不能替代市场。
(2)坚持市场优先原则的原因
①这是由市场自身的特性所决定
虽然市场经济存在着整体协调能力差、经济调节功能滞后等缺点,但它仍然是最佳的经济体制,所以应该把市场调节放在优先地位。
②单纯国家调节的失败证明了市场优先原则的正确性
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被作为调节经济运行的唯一手段,其功能被无度夸大。由于单纯的计划调节违背了经济规律,最终导致了该种体制的失败。
③过度的国家调节也有过相同的教训
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经济危机后,资本主义各国按照凯恩斯的经济学说,对市场经济过度干预,经济出现了“滞涨”局面,从而宣告了不遵守市场优先原则的失败。
(3)市场优先原则要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国家调节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使国家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控制能够充分反映市场规律的要求; ②国家调节的范围和程度应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为限度,不能替代市场调节;
③国家适用强制手段进行超市场干预时,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