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大学政治与公民教育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630马克思主义哲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量变与质变
【答案】(1)量变的含义:量变是事物在原有性质的基础上,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不显著的变化,包括数量的增减、场所的变动、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化和事物功能的变异等形式。
(2)质变的含义:质变是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量变与质变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相互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3)二者之间的关系:a.b. 量变是质变的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巩固量变的成果,质变又引起新的量变。
2. 社会的政治结构
【答案】社会的政治结构是指建立在经济结构之上的政治法律设施、政治法律制度及其相互关联的方式,包括政党、政权机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和关于政权的组织形式、立法、司法、宪法和规程等。前一个系列是实体因素,后一个系列则是规章与准则。由于政治结构建立在经济结构的基础之上,所以马克思又把政治结构称为政治的上层建筑。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结构反映的是阶级或阶层的经济利益。在任何一个社会中,以政治活动为职业的只是少数政治家,而与政治活动有这样或那样联系的却是社会的全体成员。这就是政治的社会阶级(阶层)性和政治的社会普遍性原理。
3. 社会形态
【答案】社会形态,是指同生产力发展的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的统一体,或者说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统一体其中作为基础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决定社会形态的性质。
社会形态标志着社会结构的类型,即标志着“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每一种社会形态都是人类发展史上的一个阶段,历史就是这些阶段的依次更替。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形态的更替具有决定性、统一性,同时,每个具体的民族在自己的历史活动中建立何种社会形态又具有选择性,从而使社会形态的更替具有多样性。
4. 上层建筑
【答案】上层建筑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自原始社会解体以来,上层建筑由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政治组织等两部分构成。意识形态
又称为观念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思想、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思想观点。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和政治组织又称为政治上层建筑,包括:国家政治制度、立法司法制度和行政制度; 国家政权机构、政党、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政治组织形态和设施。观念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的关系是:首先,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意识形态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其次,政治上层建筑一旦形成,就成为一种现实的力量,影响并制约着人们的思想理论观点。
5.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
【答案】(1)含义
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是人们通过感官获得的关于事物的现象的认识,具有直接性和形象性。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人们通过抽象思维获得的关于事物的本质的认识,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
(2)二者之间的关系
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感性认识是理性认识的基础,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其次,理性认识是感性认识的升华,感性认识有待于上升为理性认识。再次,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相互渗透。
6. 量变和质变
【答案】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表现出来的。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的两种基本形式或两种基本状态。
(1)量变即事物量的变化,是事物在原有性质的基础上,在度的范围内发生的不显著的变化,包括数量的增减、场所的变动、组成要素排列次序的变化和事物功能的变异等形式。人们平常看到的统一、相持、平衡和静止等,都是事物处于量变过程中所呈现的状态和面貌。
(2)质变是事物性质的变化,是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转变。质变表现为根本性的、显著的突变,是对原有度的突破,是事物的连续性和渐进性的中断。统一物的分解、相持、平衡和静止的破坏等,就是质变过程中所呈现的面貌。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是区分量变与质变的根本标志。
二、简答题
7. 阐述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及其关系。
【答案】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对程的始终。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的统一。
(1)矛盾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就没有普遍性。
(2)矛盾的普遍性又贯穿于矛盾的特殊性之中,矛盾特殊性也离不开普遍性
(3)二者在一定的场合下还可以相互转化。
总之,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现
实存在的事物的矛盾都是共性和个性的有机统一,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是正确理解矛盾学说的关键,不懂得它,就不能真正掌握唯物辩证法。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相统一的关系,既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也是科学的认识方法。人的认识的一般规律就是由认识个别上升到认识一般,再由一般到个别的辩证发展过程。
8. 质和属性的关系是怎样的?
【答案】一事物与他事物的关系是复杂的,因而事物的质往往表现为多种多样的属性或特性。属性就是一事物与他事物在相互联系中表现出来的质。
事物本身所具有的属性是多方面的,其中有本质属性和非本质属性。不同的属性,对于确定事物的质具有不同的作用。确定事物的质要考虑到各方面的联系和作用,把握事物各方面属性的总和。
(1)质和属性的区别
质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属性是质的外在表现特性; 质是多种属性的内在的有机统一,是整体,而属性则仅从某方面表现事物的质,是部分; 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而属性则不一定和事物直接同一。
(2)质和属性的联系
质和属性尽管有某些不同,但二者毕竟是统一的。有什么样的质,就有什么样的属性; 一定的质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必然表现出特定的属性:一定的属性必然归属于特定的质。
9. 怎样理解辩证法与认识论的一致性?
【答案】辩证法与认识论具有一致性。在一定意义上说,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列宁指出:“辩证法,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同样也根据黑格尔的看法,其本身包括现在称之为认识论的内容。”“辩证法也就是(黑格尔和)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1)辩证法为科学的认识论奠定了前提和出发点。唯物辩证法揭示出认识对象的客观的、辩证的性质,揭不出认识发生和发展的社会形式和机制,从而为科学认识论的确立奠定了前提和出发点。认识论是关十认识的理论,但不能就认识本身来研究认识,必须把认识同认识的对象、社会发展以及实践的发展联系起来加以研究。离开了唯物辩证法对认识基础、认识对象、认识动力的揭示,认识论就没有自己存在的基础。
(2)辩证法的规律贯穿于认识的全过程。辩证法是人类认识本身所固有的。人的认识是物质世界辩证发展的产物和反映,因此,认识的本性必然同物质世界的辩证本性相一致。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一般规律,同样也是认识发展的规律。认识论所阐明的卞观和客观、主体和客体、认识和实践、感性和理性、相对真理和绝对真理等一系列关系,无不都是辩证法的规律,特别是对立统一规律的表现。所以,辩证法又是认识论的基本内容。离开了辩证法,人们就无法全面把握认识论的内容。旧唯物主义的根本缺陷之一,就是不能把辩证法应用于反映论,应用于认识的过程。而把辩证法贯彻于反映论和认识的过程,则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的标志之一。
(3)辩证法作为一门科学也离不开认识论。唯物辩证法的真理性和力量只有用认识发展的全部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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