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867法学综合3(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法学)之国际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公海
【答案】公海是指国家对其行使管辖权的海域以外的全部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即“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只应用于和平目的。公海自由是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是公海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包括航行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科学研究自由,各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除应遵守有关的国际法规则外,还必须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2.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答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LawCom 皿ssion ,简称ILC ,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于1947年成立,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下作的国际法研究机构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development )和编纂(codification )。其自成立以来组织编纂并形成了海洋法、外交关系、条约法等重要的公约专题,为国际法的不断发展作出了杰出的贡献。
3. 代办
【答案】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代办是一国外交部长派向另一国外交部长的使节,在使馆馆长中级别最低。代办仅可以随时要求渴见接受国的外交部长,代表本国处理相关外交事宜。如两国长期保持代办级的外交关系,则表明双方的外交关系是不完全的。一般说来,当两国关系存在某些问题时才互派代办。
4.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法
【答案】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贯彻到国际法各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国际强行法是指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所接受和承认而不能为各国依其自由意志子以更动或加以损抑的法律规则。
(1)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的联系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本质上都与国际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关,它们都是国际公共秩序的组成部分。
②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符合国际强行法的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同样是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
公认为不得损抑,且仅有同等性质的原则方可对其更改的原则。
③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一样,其法律拘束力优于其他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④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会产生与违反国际强行法相同的法律后果,如导致有关条约或其他国际行为无效,甚至使有关行为构成国际犯罪。
总之,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
(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区别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之一是其具有普遍意义,而国际强行法并不以具有普遍意义为特征。 ②在内容上,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强行法可能会有重叠,但大多数规则并非国际法基本原则。
总的来说,国际强行法的内容较国际法基本原则更为广泛,其数量也比后者更多。
5. 一元论
【答案】一元论是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否属于一个体系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同属于一个体系,又分为国际法优先和国内法优先两大派。18, 19世纪有过国内法优先的一元论,其中比较极端的认为,国际法不过是国家的“对外公法”,这会导致国际法的否定,为多数国际法学者所不取。当前出现的一元论大都属于主张国际法优先一派,凯尔森的学说就是其中最突出的。
二、简答题
6. 论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答案】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而且是有限的或派生的国际法主体。国际法院在1949年“关于为联合国服务而受损害的赔偿案”的咨询意见中也肯定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源自于国家,又有其自身的特点:
(1)国际组织不同于国家,本身并无主权,它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其基本文件授予的,或是从基本文件引申出来的,所以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结果。
(2)各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不一,所以在国际法上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也不尽相同。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体现还是有一些共同性内容的,如缔约权、特权与豁免权、接受和派遣外交使节权、承认与继承的权利、国际求偿权以及在违背国际义务时承担国际责仟等。
(3)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还拥有类似国家的其他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如处置动产或不动产,向其职员颁发履行证件,使用自己的旗帜、印章或徽志等。
7. 简述你对国际法院咨询管辖权的理解。
【答案】国际法院的咨询管辖权是国际法院管辖权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的意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5个机关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权就执行职务中的法律
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也不得阻止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任何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也无权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虽属咨询性质,但在法律上具有重要意义:
(1)从法律上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和依据,特别是帮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对于提交它们的争端进行和平解决和报告的义务,甚至可能对争端的解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或效果。
(2)对国际法发展有重要的影响。
三、论述题
8.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答案】(1)国际法效力根据的概念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专门术语,是指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是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
(2)对于国际法为什么会有效力这一问题,形成的不同学派
①自然法学派
自然法学说盛行于17世纪至18世纪,该学派的主要观点是:法律本身就是自然法,或者说,在制定法、习惯法的上面或后面是自然法,自然法是绝对公正的。而自然就是本性、理性、正义,是社会的本性或者事物的本性,法律就是从这些本性中产生或推论出来的。有的自然法学派人物根本否认制定法,或者认为制定法(实在法)是从自然法获得效力的。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恒久不变的; 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自然法可以由理性发现,而不需要国家的同意。
自然法学派在理论上存在的问题是,所说的自然或理性缺乏确定性,或者说太抽象。
②实在法学派
该学派把国际法主要地建立在习惯(如果习惯是合理的)和条约基础之上,即强调人造法,人定法,而不是自然立法。该学派认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形式。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体现于习惯或条约的国家的共同同意。奥本海采用同意说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他认为,各国的共同同意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实在法学派在理论上也存在问题,对一些问题无法解释,没有说明深层问题。
③折衷学派(格劳秀斯学派)
格劳秀斯把国际法分为两类:a. “万民法”,即习惯国际法,他称之为意志法; b. 关于国家之间关系的自然法,他称之为自然国际法。其根源在于人类理性。
折衷法学派保持了格劳秀斯关于自然国际法与意志国际法的区分,但认为自然国际法和实在国际法同等重要。折衷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中最著名的是法泰尔,他主张将自然法适用于国际法,且认为实在国际法或意志国际法同自然国际法有同等重要性。
④新自然法学派
指20世纪出现的以自然法为依据的国际法理论,也被称为自然法理论的“复活”或“复兴”这一学派的一个特点是把某种价值观或法律观奉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主要观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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