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规》6.4.2条、6.4.3条中,"Ⅳ类场地上较高的高层建筑",如何才算"较高"?
《高规》6.3.3条第1款规定,"沿梁全长顶面和底面至少应各配置两根通长的纵向钢筋,对一、二级抗震等级,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且分别不应少于梁两端顶面和底面纵向受力钢筋中较大截面面积的1/4",如何理解?
如何总体理解《高规》6.2.1~6.2.5的内力调整?
在建筑总体布局中,比较合理的作法有()。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乙炔品等遇水产生可燃气体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的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 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宣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E、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宜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设防烈度为8度、乙类建筑,房屋高度为38m的框架结构,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表6.1.1中最大适用高度为40m的要求。查表6.1.2确定抗震等级时,由于是乙类建筑,依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的3.0.3条,应提高1度即按照9度考虑,可是,表中9度时只有≤24m的情况。如何处理?
下列()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