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对外经贸大学经济法学商法、经济法之商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事登记
【答案】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商事登记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商事登记的法律特征包括:
①商事登记是导致商主体设立、变更或终止的法律行为。
②商事登记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③商事登记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④商事登记的结果在于导致商主体资格的变化。
2. 上市公司收购与兼并、合并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日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兼并是指一企业通过购买另一企业资产或股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另一企业的控制权,或将另一企业合并的行为;
合并,是兼并的一种结果,是收购行为可以选择的一种结果,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收购与兼并相比,目的是相同的,但收购仅是兼并的一种手段或方式。企业兼并除了通过收购股份的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行,如资产或股份的受让、股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委托等。
3. 商号登记
【答案】商号登记,是指商主体对其所选定的商号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在商事登记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经审查后获得专有使用权,并实现公示的过程。在多数国家中,商号登记是使商号获得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我国法律同样规定,商号登记是商事登记的法定事项,是商主体成立的必要条件。
4. 破产欺诈罪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欺诈罪是破产犯罪中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犯罪之一。它是指破产人或其他破产程序参与人在破产宣告前一定期限内,或在破产程序中,以图谋自己或他人利益或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而实施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关欺诈行为。
5. 信托
【答案】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是以安排个人资产移转、承继等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将信托适用于商事领域,最初的动因在于有效筹集资本,并基于此创造出适用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参与的资本经营模式。
6. 传来证据
【答案】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根据证据来源所进行的划分。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③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④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7. 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传来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此不提起诉讼,由公司一个或多个股东代表公司对违法、加害的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起的诉讼。
8. 基本商行为
【答案】基本商行为是指直接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商行为,如买卖商行为。基本商行为和辅助商行为是以商事行为在同一营业活动内所起的作用和所处的地位的不同进行划分。基本商行为包括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由于绝对商行为和相对商行为在整个商事交易行为中属于基本形式,且符合商事交易行为的基本要求,故称其为基本商行为。
二、简答题
9. 如何防止重整程序的滥用?
【答案】根据我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防止重整程序滥用的举措从以下两个力一面可以体现出来:
(1)继续营业的限制
继续营业通常伴随着重整企业财产减少和债务增加,这可能损及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因此,债权人可能对企业财产的转让或者以企业财产设置担保的借贷提出异议。面对这样的情况,立法者需要考虑在企业拯救与债权人保护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我国新破产法对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
保护作出了一些规定。根据《破产法》第37条的规定,只有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挂保,管理人才可以取回质物、留置物。第75条第1款进一步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2)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
各国重整立法都承认,企业拯救并不是破产法的惟一目标。在某此情况下,破产清算不失为更为明智的选择。在重整程序开始以后,如果企业拯救己无成功的可能,或者因拯救成本过高或存在其他障碍而难以继续进行,则应当终止重整程序和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另外,这种转为破产清算的可能性,对遏制债务人滥用重整程序和促使债务人努力拯救企业也有重要作用。我国新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可以基于两类原因提前终止重整程序。
①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如果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或者行为显示其没有拯救可能,则应当立即终止重整并转入破产清算,以避免因债务人财产的无谓消耗给债权人带来清偿利益的损失。
②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为了减少重整程序的成本和避免重整程序的滥用,破产法对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有严格的时间规定。
10.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答案】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责任保险具有不同于一般财产保险的许多牲,主要表现在:
(1)责任保险的标的并非实体的财物,而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二人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并无保险价额和保险金额可言。
(2)在责任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负对事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须受两个条件的制约,即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受害第三人向被保险人请求赔偿。倘若被保险人虽然对第三人负有赔偿责任,但该第三人若出于往日的友谊甘愿抛弃其赔偿请求权或因故并未行使赔偿请求权以致时效消灭,则被保险人并未实际损害,自然也就不能由保险人予以赔偿。这与一旦保险财产因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保险人即负有赔偿之责的其他财产保险保险合同显然有着很大区别。
(3)责任保险的目的主要是填补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履行损害赔偿责任的损失,并非填补保险事故所致被保险人自己财产所遭受的损失。而其他财产保险多是为了补偿因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人自己财物所遭受的损失。
11.简述商事能力的含义及特征。
【答案】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对商事能力有严格规定。
商事能力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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