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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法学2000答案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六、西南政法大学

西南政法大学2000年试题解析

学科专业:民商法学

研究方向:民法学、知识产权法

考试科目:民法

一、概念比较(每题10分,共20分)

1.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西南政法大学2000研)

答:无效民事行为是已经成立,但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因为法律行为欠缺合法性,根据法律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以其自己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两者虽然都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外观,都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且不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经当事人申请撤销的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都应认为自始无效,但毕竟是有区别的,表现在:其一,条件不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行为为条件;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只要存在无效的事由,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无效,该行为当然无效,绝对无效。其二,引起的原因不同。无效法律行为可因行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发生;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则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等原因而发生。其三,有权主张的人不同。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与该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可以主张无效;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依法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其四,确认或管辖机关不同。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确认或管辖的机关主要是人民法院、仲裁机关;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确认或管辖的机关是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其五,能够主动宣告不同。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依法主动宣告其无效;而对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享有撤销权的人提出了申请,才可以对其予以撤销。其六,申请确定无效的时间限制不同。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申请确定其无效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对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当自行为成立时1年内申请撤销,否则,该行为就变成了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参考资料]彭万林主编:《民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上),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西南政法大学2000研)

答:所谓专利技术,是指经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技术秘密是指未公开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造过程中的技术诀窍或秘密技术,有时也被称为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和技术秘密都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但两者有以下方面的不同:第一,所受到的保护方式不同。专利技术须公开,而技术秘密则须权利人对其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专利技术所受到的保护是—种强制保护,专利权人就其发明创造享有排他性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的权利,而不论他人是模仿还是独立开发了相同的技术;而技术秘密所受到的保护为弱保护,权利人只能禁止他人违背保密义务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披露和使用有关的秘密信息,而不能禁止他人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和使用相同的秘密信息,也无权禁止他人披露和使用这些秘密信息。另外技术秘密随时面临着被他人偷窃、或他人违背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