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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同济大学622法学综合一(含民法学、国际法学、知识产权)之《法理学》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的告示作用

【答案】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 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 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以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2. 法学方法论

【答案】法学方法论就是指由各种法学研究方法所组成的方法体系以及对这一方法体系的理论说明。一般来说,法学方法论的内容可分为两个基本层次或方面。第一个层次是法学方法论的原则,它构成法学方法体系的理论基础,并对其他方法的适用发挥着整体性的导向功能。第二层次是研究的具体方法,他构成了法学体系的主干部分,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方面发挥着广泛的作用。

3. 要式行为

【答案】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票据行为就是法定要式行为。①要式行为须有约定或法律规定。要式行为在于强调法律行为的郑重性,一方面为表彰和强化行为的效力,另一方面也是以利于滋生纠纷时便于对事实的证明。②要式行为的效力:要式行为如未完成特定形式,该行为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4.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答案】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它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认定”和“归责”两个概念的使用表明,当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国家机关所能做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的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一大法律责任,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与免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5. 演绎推理

【答案】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这是最简单的推理形式。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因此,司法活动中的形式推理一般被认为主要是演绎推理,即著名的三段论

推理。演绎推理的大前提是有可以适用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 小前提是经过认定的案件事实; 结论体现在具有法律效力的针对个别行为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即判决或裁定。

二、简答题

6. 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点。

【答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始终伴随着“反封建”、“反极左”、“反西化”的思想斗争和政治斗争。这在世界各国法治建设历史上是十分独特的现象。

(1)反封建

按照人类历史的进化或变迁规律,社会主义是从资本主义发展而来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只有一个对立面,即资本主义法治。然而,由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中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走过来的,加上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大约有3000多年,旧社会留给我们的民主法治传统很少,更多的是封建的专制主义,所以,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首先面对的是反封建的历史任务。

封建主义是以人治和专制为特征的。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理念以君权神授、君临天下、专制独裁、权大于法为核心,强调国家至上、君本位、官本位、义务本位,漠视个人权利及其保护; 主张德主刑辅、法律道德化; 信奉重刑主义,实行严刑峻法,诸法合一,以刑为本; 依靠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甚至迷信神明裁判。

由于封建主义传统根深蒂固,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个进程中,将始终伴随着反对封建主义的人治和专制的历史任务。

(2)反极“左”

极“左”的政治思潮与封建的人治和专制遗传往往交织在一起。其主要表现是法律虚无主义,要人治,不要法治; 热衷于大轰大嗡、无法无天的群众运动,依靠群众运动解决社会矛盾,甚至实行群众专政、群众办案,而无视法律程序; 把政法机关简单地视为阶级斗争的工具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重视法律的强制和惩罚功能,忽视其保护人权的功能。“左”的政治思潮还突出表现为领导人凌驾于法律和法律机关之上的特权思想,无视法律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当个人意志和主张与法律冲突的时候往往以权代法、以言废法、法随言出。

在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左”的东西根深蒂固,由来己久,危害很大。法律虚无主义思想和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左”的政治思维,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开局良好的法制建设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发生大倒退,最终助长了党和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家长制、一言堂,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灾难。

鉴于在政治和法治领域,“左”的东西根深蒂固、危害极大,所以,必须始终警惕和反对“要人治、不要法治”的“左”的政治思潮,牢记邓小平同志的反复告诫和党章的明确规定,要反对一切“左”的和右的错误倾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

(3)反西化

改革开放以来,正是通过大胆借鉴、吸收西方法治的有益经验,加速了我国的立法进程,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初步建立起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体系,同时改革了我国的执法、

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了执法和司法的水平。但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更不是人类法治文明的惟一坐标,对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照抄照搬,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是有害的。事实上,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正是在警惕和反对全盘西化思潮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受住了考验,不断走上科学发展的道路。

7.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或出发点。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法律原则与规则的区别是:

(1)在对事及对人的覆盖面上,法律原则较宽,法律规则较窄,即法律原则有更大的宏观指导性,某一法律原则常常成为一群规则的基础。

(2)在变化的速率方面,法律原则有较强的稳定性。法律原则通常是社会重大价值的积淀,小会轻易改变,相比之下,法律规则的改变要容易得多。

(3)在是否适用的确定性方面,原则较为模糊,而规则较为明确; 当原则与原则、规则与规则相互冲突时,选择的方法也不同。冲突的规则的适用常常是要么无效,要么有效。确定相互冲突的原则的适用时,常常要对冲突的原则所代表的利益做出权衡,相互冲突的原则必须衡量,以确定某些原则比其他原则具有较大的“分量”。

8. 试简述律师应有的职业伦理。

【答案】我国律师职业伦理的主要准则应当包括:

(1)独立自由地执业

律师自由执业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这意味着自由独立的执业不仅是律师利益的需要,也是社会赋予律师行业的义务,更是当事人对律师产生信任的条件,因为“木偶”式的律师不可能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所以独立自由地执业应当是律师的首要伦理。独立自由的执业需要外部条件的支持,固然也需要律师的努力。这需要律师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准,熟悉法律,努力在法学上提高自己,敢于排除外界的干扰。

(2)诚实信用

律师职业是商业性的职业,他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依赖双方的合意(公益性的法律援助除外),所以,诚实信用应当是律师重要的伦理。由于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知识与信息的不对等,特别是刑事被告的人身通常受到限制,当事人在涉讼案件上对律师存在依赖关系,这对律师提出了高于一般合同义务的诚实信用标准。诚实信用原则对律师提出两条义务:

①保密义务,律师对执业过程中接触到的当事人的信息具有保密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不允许律师背叛当事人。因为律师不背叛当事人才能得到信任,才能更好履行现职,才能实现正义。但是保密义务也有例外规定,这在刑事诉讼法上有所体现。

②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因为当事人法律知识的欠缺,他不知道自己最大利益之所在,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