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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615民商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解释下列名词

1. 先诉抗辩权

【答案】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先诉抗辩权是法律基于保证的从属性和补充性而设立的专属于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债权人只有证明己对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且仍不能满足债权或保证人有法定事由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才能请求执行保证人的财产。一般而言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况有: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 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2. 采矿权

【答案】采矿权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享有的占有、开采和收益的一种特别法上的物权,在物权法概括性规定基础上由《矿产资源法》予以具体明确化。采矿权客体应包括矿产资源和矿区,具有复合性,并且矿区及其所蕴涵的矿藏种类规模不同对采矿权的取得及行使有着重要影响。采矿权可有限制的转让,法律应明确并完善采矿权的抵押、出租和承包等流转形式。

3. 债权与请求权

【答案】债权是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它是与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等权利相对应的。请求权是与支配权相对应的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所享有的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与债权请求权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分离的,例如,转让请求权亦即转让债权,抛弃请求权也就是免除债务。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债权请求权虽消灭,但债权人的债权并不消灭而仍然存在。债权与请求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点:①请求权不仅包括债权请求权,也包括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等; ②就债权请求权而言,它只是债权权能之一,除请求权外,债权还包括受领权等权能。

4. 诉讼时效

【答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但诉讼时效经过以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5. 肖像权

【答案】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其主要内容包括:①再现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借助一定的物质载体将自己的形象加以再现的权利。②使用权。是指自然人享有使用自己肖像并获得精神上的满足和财产上的利益的权利。使用的方式为公开展示,对肖像的使用需以肖像的物质载体为媒介,这是区分再现权和使用权的基点。

二、论述题

6. 试举例说明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区别。

【答案】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例如在房屋共同共有和房屋按份共有关系中,房屋的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对同一房屋平等的,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中,各个共有人对共同共有的房屋是平等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每个共有人在使用房屋时都不能排斥其他共有人的使用权利。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按照各自占有的份额,分别对共同所有的房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房屋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所有权,这种份额并不是指把共有房屋分为若干份,各共有人各自享有所有权,而是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整体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各共有人虽然拥有一定的份额,但是共有人的权利并不仅限于共有房屋的某一部分上,而是及于共有房屋的全部。

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区别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分析:

①二者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存在共同关系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没有此限制,因此,按份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共有人的结合关系,而共同共有人则存在这种关系。

②享有的权利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有人之间的彼此限制相对较小。在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并不是按照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因此原则上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后,力一可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收益等权利。

③分割的限制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了因共有物的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约约定不能分割的限制之外,随时可要求分割共有物。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④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除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需获得共有人过半数同意或其应有部分合计过半数的共有人同意,而对共有物的一般保存行为和简易修缮,则可以单独进行。在共同共有中,除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对共有物的管理应获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⑤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不同。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可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 而共同共有中,则没有应有部分的处分可言。

⑥共有关系的存续期间不同。按份共有就其性质而言,共有人之间不存在婚姻家庭等共同关

系,因此其共有关系具有短暂性:而共同共有人之间关系相对比较稳定,因此存续期间较长。

7. 试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答案】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卞要义务包括:

(1)出卖人的合同义务

①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a. 交付标的物

交付标的物可分为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以及拟制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第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第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 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b.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所有权依交付而移转。 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须依法办理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尽管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但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L! 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并不随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一并移转于买受人。

c. 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约定出卖人先行交付标的物,在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人所有,以担保买受人合同义务的履行的制度。

②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a.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一义务被称为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b. 承担义务的方式

出卖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合同有关条款以及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减少价款。

作为救济手段的退货,在通常情形下就是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此项解除权不得与减少价款同时主张,也不得与修理、更换同时并举。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其他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c. 承担义务的条件和例外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反物的瑕疵担保义务的违约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以买受人及时向出卖人通知标的物质量不合格为条件。

两种例外情形:买受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向出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