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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810专业课(含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定期租船合同

【答案】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租船合同的常见形式,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配各船员的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出租整个船舶,承租人按月或日支付租金。定期租船合同最大特点是承租人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出租人只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

2. 选择性的争端解决方法(ADR )

【答案】ADR ,即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 ,称为“选择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又称非司法方法,是诉讼和仲裁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总称,如通过双力一当事人友好协商或谈判,或者由双方同意的第三人进行调解或仲裁。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通过ADR 解决争议的协议。

3. 关税联盟

【答案】关税联盟,又称关税同盟,是GA TT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之一,是指以一个单独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同盟内实质上取消了关税和贸易限制,对外则作为一个整体实行共同的关税和贸易规章。

4. 外资企业

【答案】外资企业是相对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而言的一种国际投资企业形式。目前,国际上对外资企业尚无统一的称谓和定义。一般认为,外资企业主要是指根据东道国法律在东道国境内设立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我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5. 统一实施原则

【答案】统一实施原则是中国加入WTO 承诺的内容之一,指《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中国议定书的规定应适用于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包括已建立特殊关税、税收和法规制度的经济特区和其他地区以及各级政府。中国应以统一、公正和合理的力一式适用和管理中央政府有关或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或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及国家以下一级政府发布或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及其他措施。中国应建立一种机制,使所有个人和实

体均可提请中央政府注意中国贸易制度中未统一适用的情况,包括其在《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和议定书项下的承诺。

6. fade-out formula

【答案】fade-out formula ,即外资逐渐减少制度,是指在吸收外国资本的实践中,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某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国投资法上规定的投于一定项目中的外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减少比例至一定程度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规定投于一定项目中的东道国资本,必须在一定的年限里逐渐增加比例,以最终达到某个特定的百分比。

二、简答题

7.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在2001年作了哪些修改?

【答案】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临近,2000年10月31日中国政府修改了《外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2001年3月15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了第二次修正(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该法作了第一次修正)。这次修改《合作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三部吸收外商投资法律,其主要内容有:

(1)取消外汇平衡条款

《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的修正案中删除了要求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平衡的条款。《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分别删除第18条第3款和第20条,取消了关于“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和关于“合作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条款等内容,改为“外资企业(合作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2)修改当地含量条款

修改后的《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均取消当地含量条款。《外资企业法》第15条和《合作企业法》第19条均删除了“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的内容,改为“外资企业(合作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中外合资经营企湘法》原第9务第2款“合资个湘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修改为现第10条第1款:“合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3)修改出口业绩要求条款

《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企业法》均取消了关于设立外资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修改为“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和“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或者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4)删除企业生产计划各案条款

《外资企业法》和《合作企业法》均取消“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修改为:“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

正案删除第9条第1款“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5)改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权的条款

修订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删去了第巧条中“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即此法今后修改不必再通过全国人民代表人会。

8. 中国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关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作了什么保留?

【答案】中国在1986年12月11日提交核准书时,分别就书面形式和国际私法适用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提出了两项保留。

(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的保留。

该公约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证明方面也不受仟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各国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口头或书面方式成立。而我国当时考虑到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金额巨大、复杂性以及解决合同纠纷的便利性,认为适用该公约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且当时我国国内法也规定了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合同法》修改后,对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要求。而我国又规定在民商事领域,国际条约直接且优先适用,故在我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仍旧需要采取书面形式。

(2)关于该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该公约规定,该公约也适用于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这一规定易使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产生不确定性。该公约允许缔约国对此作出保留。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故对该规定作出保留。

9. 简述处理信用证关系的一般原则。

【答案】(1)信用证独立原则

信用证交易的当事人之间主要存在这样几类关系:银行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申请人与受益人的关系。每项关系都是独立的。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时,银行必须履行其付款义务,无论作为基础合同的买卖双力一之间产生争议与否。这一程序保护信用证交易(支付)的安全性与稳定性。这也是信用证产生的目的一一只要符合要件,银行就要付款,银行信用代替买方的商业信用。

在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条款的关系上,一般来说,信用证应按照合同中的规定开立,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条款不符,则视为买方履行义务不合格,卖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者要求买方、开证行修改信用证,直至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为止。另外,卖方(受益人)也可以放弃合同中的要求,而按信用证中的规定履行合同,这时视为买卖双方就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

(2)严格一致原则

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如果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的相符的单据,银行将认为没列该条件。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单据。银行付款只要求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银行根据严格一致原则付款既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根据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