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703法理学、宪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的告示作用
【答案】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 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 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以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2. 法的预测作用
【答案】法的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的行为发生影响,同时也可能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在这种复杂的互动关系中,如果没有一定的公认的规则,去据以预测自己行为和安排的后果,社会生活就会陷入无序状态。法的预测作用可以减少行动的偶然性、盲目性,提高行动的实际效果。
3. 社会正义
【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 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4.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在法律和法律决定的形成过程中,存在着比较广泛的法律论证的需要。从法律方法的角度看,一个正确和正当的司法决定、法律陈述必须建立在合乎逻辑的证明过程之上,必须有足够的理由,司法决定、法律陈述才是合理的,也才能够说服人。
5. 强行性规范
【答案】强行性规范是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范。绝大多数义务性规范属于
强行性规范; 国际强行法规定的规范是强行性规范。从法律规则的强制性程度上来看,可将它分为强行性规则和指导性规则。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不具强行性的规则,这是一种命令性较弱的义务性规则; 国际法上许多规则对国家来说属指导性规则。
6. 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
【答案】(1)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概念
这是依民事权利的效力所及相对人的范围为标准而划分的。
①绝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不特定人的权利。绝对权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故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利等均属绝对权。
②相对权是权利效力所及相对人为特定的人的权利,故又称“对人权”。债权就是典型的相对权。
(2)对世权利与对人权利的区别
①权利实现的方式不同。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相对权,是指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
②权利内容之法律上之力所对抗之人范围不同。绝对权为对抗一般人之权利,而相对权为对抗特定人之权利。
③权利适用领域不同。绝对权指对于一般人请求不作为的权利,如人格权、身份权、物权等。相对权指对于特定人请求其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二、简答题
7. 如何认识人权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关系?
【答案】(1)人权的绝对性理念要求:人权是值得追求,也是必须追求的价值目标; 人权具有先验性、固有行、神圣性、不可剥夺性、自明性和超越时空性等; 人权的理念、制度、标准、发展道路等都应当是超越地方局限性、超越特定文化背景而为所有人共享的。
(2)人权的相对性通常是非西方的发展中国家的意识形态。对人权决定性理念的颠覆,其实质是认为,人权绝对性理念总是基于某种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话语的强势地位而必然而有偏见。发展中国家力图结合自己的文化传统和国情而强调人权理念中的相对性方面,并借此来提高自己人权主张的话语力量。
(3)正确认识人权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关系
主张人权绝对性和普遍性时要警惕普遍性中的霸权成分,这种普遍性的权利追求可能隐含某种帝国主义倾向、西方文化中心主义倾向。同时,在主张人权的相对性时也要警惕相对主义,相对主义可能最终抹杀人权推动社会变革和完善理论的积极意义,不能以人权与具体而特定的生活场景的内在关联而彻底否定人权的普遍性标准和人权的绝对性追求。
8. 立法体系及其划分原则。
【答案】(1)立法体系的概念
立法体系又称立法体制,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立法体制是静态和动态的统一,立法权限的划分,是立法体制中的静态内容; 立法权的行使是立法体制中的动态内容; 作为立法权载体的立法主体的建置和活动,则是立法体制中兼有静态和动态两种状态的内容。
(2)立法体系划分原则
根据立法活动内容不同,将立法体系划分为三个部分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立法权的范围、立法权的限制、各种立法权之间的关系、立法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立法权与其他国家权力的关系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9. 举例说明法学对法律发展的贡献。
【答案】(1)法律发展,包括思想理念与实践制度两个方面,分而言之,法律发展就是指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全面发展相适应相协调的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更新等在内的法律进步。
(2)法学对法律发展的影响有:
①法学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由神权法到自然法,再到实证法,社会法。
②法学促进法律体系的更新,具体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社会法的产生。
③法学促进法律执行的人道化,如死刑的存废问题。
④法学促使法律正义的实现,如自然法思想对纳粹战犯的审判。
⑤法学促进法律观念的更新。
(3)以历史法学派为例,德国的历史法学派通过介入当时德国的民法典的制定与否的论战有力地促进了法的民族精神的发现,引起了法的理念的重大转变。历史法学派在当时坚决反对迅速制定一部民法典,他们认为这样一部法典将是不成熟的,不符合本民族实际的,体现不出民族精神,只能是对法国民法典的抄袭。正是在历史法学派的努力抵制下,德国没有贸然制定一部民法典,从长远来看,为后来成为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又一典范的德国民法典的诞生打下了深厚的理论基础。
10.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答案】(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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